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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重庆公交车坠江案司机负全责的理由

    [ 肖佑良 ]——(2018-11-15) / 已阅5323次

    谈谈重庆公交车坠江案司机负全责的理由

    1、乘客刘某攻击司机冉某是事实。对于刘某的攻击行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其力度不足以达到妨碍冉某正常驾驶的程度。换言之,刘某虽有攻击行为,但是力度有限,不影响冉某正常操控公交车。冉某作为公交车司机,与乘客发生这种矛盾冲突,应该是经常遇到的。遇到此类情况如何应对,公交车司机经常有安全培训教育的,相关的预案在单位都是反复强调和模拟的。因此,刘某的攻击行为,对于司机冉某而言,安全行车应该是早有预案的。可是,冉某与刘某之间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刘某根本不是冉某的对手,在这种冉某足以能够控制局面的情况下,冉某显然没有按照预定的方案进行处置(靠边停车),而是选择与刘某互殴。这是故意之一。
    2、冉某在与刘某互殴之后,身体坐正位置,接着独立向左猛打半圈以上方向(此时公交车是直线行驶,根本不需要打方向),越过桥面中线,与对面来的红色小汽车侧面相撞,接着与桥面护桥钢管及马路牙子侧面相撞并冲上人行道,撞倒护栏坠入江中。从公交车内及其他车辆正面方向的视频看,公交车是在时速五十一公里的情况下,猛打半圈以上方向,公交车方向机构本身具有自动回位的功能,公交车连续与小汽车及马路牙子与护桥钢管发生侧面相撞,都将产生比较大的使方向盘回位的力量。然而,从车内视频看,冉某不仅没有主动让方向盘回位,而且还用力稳住了方向盘使方向机不能回位,致使公交车直接冲上了桥面人行道,撞倒护栏后坠入江中。作为一位有二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冉某对于高速行进中的公交车猛打方向,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必然是明知的,这么大幅度的方向盘转向,绝不可能是无意识的,也绝不可能是过失的(假如无意识转方向盘或者过失转方向盘能够成立,那么每天在全国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无数的汽车会发生多少事故!)。此其一。从迎面方向的视频看,公交车运行轨迹,根本没有任何回位的迹象。可见冉某猛打方向之后,仍然是有意识地稳住方向盘的。此其二。从这两点看,足以证明冉某是故意要使公交车坠江的。这是故意之二。
    3、冉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桥面行驶时,是分车道直线行驶的,不需要躲避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并不存在猛打方向的客观条件。案发当时,冉某完全具备靠右边停车的条件,却没有靠右边停车。相反,冉某违反常规猛然向左边猛打方向,在与对向来车相撞及与桥面马路牙子及护桥钢管相撞,都没有刹车痕迹。也就是说,案发时,司机冉某甚至连求生的本能(踩刹车)都是没有的,足以证明冉某执意要让公交车车坠入江中,而且意志非常坚决。这是故意之三。
    4、网上有观点说冉某是患病了或者产生了幻觉,不少人跟着人云亦云。从视频中,刘某与冉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攻击,司机冉某的言行并没有异常表现。有人或许会认为冉某把油门当刹车了。因为冉某具有二十多年驾龄的专业老司机,早就养成良好习惯,发生把油门当刹车踩的低级错误可能性几乎没有的。公交车司机与乘客发生矛盾,司机多次扭过头去向乘案进行解释,也是时有发生的,认为这种情形会产生幻觉,纯粹是主观臆测走火入魔了。因此,所谓的冉某患病的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不需要排除。
    综上所述,冉某对公交车坠江负全部的直接责任,乘案刘某对于公交车坠江没有直接责任,只具有间接责任。换言之,对于公交车坠江,在刑法意义上,冉某负全部责任,刘某不负责任。司机冉某是故意猛打方向逆向行驶,直接把公交车开到长江中去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刘某的行为,不足以影响公交车的安全驾驶,只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该案发生后,许多人都把责任归咎于刘某,甚至归咎于被撞的小汽车司机,混淆了视听,模糊了焦点,违背了客观事实。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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