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兴吾 ]——(2004-6-14) / 已阅42555次
F、不按规范格式制作的文书和不符合其他规定的不批。
5、坚持要素式公证书制
采用要素式出具公证书的,我们处要求应以司法部推荐的参考格式为准,不得遗漏其中任何一项必备要素;做到公证证词的事实认定部分严谨、完整,法律适用部分明确,被证明事项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没有参考格式的,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出格式,报处务会议研究后审批出证;经处务会议讨论形成的格式,应作为处里的参考格式。如农行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时,我们制作公证书时,要求申请人的全称、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金融许可证登记号应写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应写全。
6、坚持涉外翻译的校核制
对于小语种的公证书翻译由翻译机构翻译,翻译机构翻译的公证书及被证明文件的译文应当忠实于原文,确保译文质量,如有差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英语等的公证书翻译,由承办涉外公证员翻译,但是在出证前必须由另一名具备承办涉外公证员校核公证书译文,并把公证书译文的校核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未经译文校核阶段不审批出证。
7、坚持送达公证书的“第一读者”制
已校核的公证书打印件经内勤盖上“宣城市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后,装订送达当事人前,我们处坚持做到“第一读者”制。由公证人员核对以下事项:
⑴、公证书无语法错误和逻辑错误,无错别字,标点符号准确,公证书编号无误,出证日期准确;
⑵、附在公证书前的被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与公证证词所述的文件是否一致;
⑶、被证明文件上的文字、符号、签名、印鉴是否清晰可辨;
⑷、应粘贴照片的公证书,照片是否遗漏、是否同一底版;
⑸、公证书被证明文件的译文是否齐全;
⑹、公证书是否加盖钢印;
⑺、公证书的装订是否符合规格,式样是否正确、整齐、洁净。
8、坚持联席会议制
我们处坚持与银行、法院、城建、房管等单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对公证质量的评议,随时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使公证成为“看得见的诚信”。
9、坚持二人现场办理公证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我们处要求招标、投标公证;拍卖公证;公司股东大会公证;各类有奖活动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办理遗嘱公证;应有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到现场办理外,还规定下列事项也应由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到现场办理公证包括:
⑴、残疾人申办公证;
⑵、年老体弱、生病住院的人申办公证;
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申办的公证。如军天湖农场的犯人申办委托书公证,南湖农场的劳教人员申办放弃遗产的声明书公证;
⑷、当事人制作手模时,应有两名公证人员在场。
10、坚持公证质量主任负总责制
主任就公证质量向市司法局和全体公证人员负责;分管公证质量的副主任及承办公证员对公证处主任负责。公证处主任把公证质量纳入公证处的每年度的目标管理并据此对公证人员进行奖惩。
四、加强公证质量的检查,落实各项监督措施
1、在公证质量检查的方法上,建立个人自查、互查、工序交接检查、抽查的四查制度
⑴、自查。承办公证员在每一份公证卷宗归档前,应结合整理卷宗进行公证质量自查。
⑵、互查。各承办公证员每三个月互查一次卷宗,(安排在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互查案件的数量不少于该承办公证员季度办证的总量的一半。今年的“非典”防范期间,案件少,我们处又再次及时组织了2002年度、2003年1-3月全部案件的互查。
⑶、工序交接检查。全处人员各司其职,共同监督,在受理、审查、询问、调查、文书制作、出证、送达、归档等各个工序严格检查,确保质量。第一工序的公证人员均应对下一工序负责,对上一工序发生的差错应进行记录;负责更正的公证人员应将差错内容逐一查清并作记录;差错记录应向主任或分管公证质量的副主任汇报,定期向全体公证人员公布。
⑷、一年度两次的公证质量抽查。每年的一月和七月我们处,组织专门人员对公证卷宗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的卷宗的公证质量进行评分,经处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市司法局。
2、在公证质量抽查的标准上,依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公证处内部的三级检查体系
⑴、司法部:《公证质量检查标准》
⑵、省司法厅:按《安徽省公证条例》、《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反对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质量检查的百分记分表》
⑶、市公证处:2001年初,我们处经过处务会议讨论修订通过了新的系统的《规章制度》,包括《宣城市公证处公证员岗位职责》、《宣城市公证处主任岗位职责》、《宣城市公证处内勤岗位职责》、《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宣城市公证处学习制度》、《宣城市公证处业务管理制度》、《案件质量控制规程》、《宣城市公证处档案管理办法》、《宣城市公证处公章、印鉴管理办法》等20余项规章制度。
3、在公证质量检查重点上,实行区别对待制,重点检查以下案件
⑴、继承、赠与公证;
⑵、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
⑶、招投标、有奖活动公证;
⑷、批量、大宗公证;批量、大宗公证由于面广、收费少、审核烦,承办人员不该接受的条件可能接受了,该审查的可能没审查,该取证的可能没取证,该归档的可能没归档。因此,越是批量、大宗公证我们处检查越严。
4、在公证质量检查结果上,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⑴过错责任的认定
A、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失实或不清、不完整;
B、公证管辖程序不当;
C、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D、错误地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公证、撤销公证书、拒绝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E、公证文书打印差错,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差错;
F、公证卷宗灭失;
H、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原件等灭失;
J、其他应当追究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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