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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7-2018

    [ 赫少华 ]——(2018-8-27) / 已阅17316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9期

    裁判摘要:

    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并明确约定,则该特定主观目的之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

    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十五、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9期

    裁判摘要: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六、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9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8期

    裁判摘要:

    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

    当事人之间协议将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即被其后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所更替而终止。

    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特征,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相应消灭,定金罚则不应再适用。

    十七、邵萍与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26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3期

    裁判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

    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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