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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7-2018

    [ 赫少华 ]——(2018-8-27) / 已阅17304次


    八、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九、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1、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

    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

    十、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

    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十一、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1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2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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