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试论国家对金融监管缺失应该承担的责任——P2P平台接连暴雷谁之过?(一)

    [ 周莫龙 ]——(2018-8-7) / 已阅12750次

    最近投资界接连曝出平台控制人携款潜逃,作为法律人的品案君就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难道真的是因为投资者蠢吗?我想这恐怕还不能解释暴雷的根源,这暴雷的根源在于——国家监管。

    为什么这么说呢?虽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是普通公民仅仅是投资行为都有错吗?或者换种说法,普通投资者能够躲过致力于骗取他们的投机客吗?我想答案是否定。因为很多时候的投资者,就只是单纯为了获得收益,他们根本很难去全面考虑平台的状况(平台的负责人或控制人是否专业理财人员、平台是否具备专业的理财人员数量要求、平台是否缴纳了足额的注册资金、资管银行是否设置了提款询证环节等等),这些是普通投资者没办法全面掌握的,所以在他们决定投资的时候,心里是没底,但是为什么又做出投资的决定呢?那是因为普通投资者要为了生活而不断获取收益,如果没有收益,普通人生活质量就会受到降低,虽然在这部分投资者中存在投机客,但是那只是少数,绝大部分是正常的投资。

    既然是正常的行为,那么肯定就是合法的,所以网络上有时出现的官方公告或通知所列内容是欠妥当的,说要警惕,警防上当受骗,但是这些平台都是合法成立的,都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银行资管,普通投资如何辨别非法平台,很多P2P平台也并没有给畸高的回报率,但也暴雷了,让普通投资者如何在选择?这里不排除有的投资者想追求高额回报,明明能够便便畸高回报率,但还是选择投入,这肯定是非正常投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还是有部分平台给出的回报率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这部分平台的暴雷,责任应该有国家的壹份。

    国家在这几个方面监管不到位,导致P2P平台频繁暴雷,应该对此进行负责。

    1.对于P2P平台设立的监管缺失。设立这些投资平台,要求的注册资金过少,且缴纳不到位。国家对于这些平台的设立并不像设立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一样的严格注册资金要求,这就导致没有实力的平台频频设立,为平台暴雷埋下了导火索;

    2.对于经营管理人和从业人员的要求过低。投资是一门十分专业的行为,因为投资过程十分复杂,非专业人士设立平台,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暴雷,唯一有区别的就是暴雷时间的早晚而已,所以,平台对管理人和代理人应该有十分高的要求的,但是这些平台在设立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这些问题,也不要求提交平台从业人员资质这就为平台暴雷埋下了雷身;

    3.资管银行在平台经营管理人获知实际控制提取资金时并没有尽到监管作用。之所以平台频繁暴雷,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资管银行对平台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提取或转移资金缺乏控制,这让平台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能够轻易提取或转移资金,增加了暴雷的发生率,这就为平台暴雷埋下了火药;

    4.再加上对合格投资者管理不严格,导致出现部分投机客,资金进出频繁,导致投资领域虚假繁荣,最终引发投资泡沫破裂,这就是引燃雷的火星。

    国家监管缺失既然是导致暴雷的根源所在,那么国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说起国家承担责任,那肯定是很艰难的,普通人都会说,让国家担责,那就是笑话,国家总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总是觉得这是公民自己的责任,谁让你财迷心窍呢?且处理方式单一,没有一个统一协作机制,导致携款潜逃者逍遥法外,这是追责上的机制缺失,一般大额转账或转移资产都要进行询问,而这些携款者转移这么大量的资金,都没有被拦截,还不能第一时间追索的最终账户,这简直不能理解。

    而且国家对这些暴雷事件处理,并没有形成机制或者系统追责体系,普通投资者要的不是仅仅警方抓人,而是追回所投资金,可是国家在这里做的十分缓慢,追查资金流向太慢。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