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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追查哑巴亏案》辩护随笔

    [ 汤建彬 ]——(2018-7-23) / 已阅14577次


    2、上下家可以同时判处死刑,的出发点在于“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所以,原则上,上下家各判处不超过1个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会议纪要》: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3、数量特别巨大,上下家同时到案,作用明显大的上家或下家可以判处2个死刑立即执行,作用明显小的上家或下家可以判处1个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会议纪要》: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针对同宗毒品实施犯罪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予以处理。

    4、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被告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1个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会议纪要》: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从上述内容可见,《武汉会议纪要》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不仅规定数量巨大的毒品案件如果适用死刑,还明确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数量,标准明确了,从哪些角度找辩护空间就清晰了。

    1、结合《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做好主、从犯的区分,从犯应当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共同犯罪中,在无法区分主从犯或法官趋向于都认定为主犯的情况下,要明确主犯之间也应区分作用大小,从细节入手,拉开各被告之间在作用上的差距,显示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利于“全案量刑平衡”,这样,就为作用较小的被告人争取到了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机会。

    3、要结合上下家在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不同,严格区分上下家的作用大小及罪责大小,从 “全案量刑平衡”的角度,为作用及罪责相对较小的上家或下家被告人争取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机会。

    4、突出未到案被告人的作用,在案被告人作用相对较小,且罪行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可以为在案被告人争取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上家或下家未到案,基于上下家犯罪涉及的是同一宗毒品,对在案上家或下家适用死刑时,应考虑未到案的上家或下家的作用和罪责,从少杀慎杀,量刑均衡的角度,对在案上家或下家谨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6、上家或下家的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不能因此加重没有立功情节被告人的处罚,不能将“死刑指标”降低标准挪给其他被告人适用。具有立功情节不一定降低被告人在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因此加重其他被告人的处罚明显违法罪刑责相统一的原则。

    (七)如何规避刑事政策对毒品案件的影响?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一些微妙的刑事政策也影响着毒品案件的量刑,比如,每年的6.26国际禁毒日,各级法院都会重判一批毒品案件,以突出当地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和成果,这个时期的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一般会偏重,比如《追查哑巴亏》案,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宣判,并由多家媒体进行报道,所以,该案一审判处3个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意外。

    但作为辩护律师,职责是维护当事人不被冤屈不被重判,所以如何让案件判决避开每年的6.26等重判期,也应当时辩护律师考虑的内容。

    可以从两个角度避开重判期,一、挖出案件中存在的证据、程序等问题,让法官难以作为典型案件进行重判;二、通过诉讼策略将案件拖过重判期,“拖”字诀的诉讼策略如何采取,应该根据案情来具体确定,但“拖”的目的不是为了与法官对抗,如果让法官感觉到了辩护人的“恶意”,反而会让被告人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
    点评人曹春风律师:毒品犯罪案件,历来都是国际、国家打击犯罪的重点,本案也不例外。此案成功的办理来源于我与汤建彬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尤其是围绕证据和程序上下足了功夫,最终改变了二被告梁捷、三被告梁俊的命运,还是那句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引自于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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