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辉 ]——(2004-6-4) / 已阅72128次
当今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中国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就必须要同国际结轨,走国际化发展道路。走国际化道路,不仅要求中国要在经济上适应世界的潮流,更需要中国在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与世界保持一致(当然这种一致并不是完全相同)。
死刑作为上层建筑法律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当下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和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了法治的国际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世界公认的。法治经济要求各国在参与世界经济交往时应遵守公认的“游戏”规则,即法律或国际公约。
中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法治国家,要求国家必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前提条件下,在处理各类事物时按法律办事,不准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因此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任务之一,所以关于剥夺人的最基本生存权的死刑当然是与这个尊重人权的社会不相一致的。同时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规定“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理应受法律保持,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权。”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高度重视和充分的尊重,即“取缔死刑有助于加强人的尊严与人权的发展。”它虽然并未要求成员国必须废除死刑,但通过生命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的规定明确了至少要严格依照法律对死刑加以限制。而且其前提是国法律规定本身是合理的能在精神上与《公约》契合。但从前面的分析看中国的死刑制度不仅实体法不能与之完全相符,而且在程序上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中国要在全球化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就应当在法律体制方面作出合乎规律的调整,废除不合时代节拍的死刑;就应在签署的国际公约中认真履行有关规定,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指责,影响国际交往。
四、中国死刑废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中国废除死刑虽然是大势所趋,但在实际废除中还需大量的工作相辅作为铺垫,归纳起来主要在法律对策和社会对策两个方面。
一、法律对策
法律对策,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而这当中最主要的是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对犯罪的界定尽可能地明确化、周密化方面,使一切危害社会需要动用的刑罚的行为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对某些后果严重的危害行为设定严厉的刑罚,而对其他类似的危害行为不管不问;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心悸。”[9]
在刑罚方面要丰富刑罚的种类,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二、社会对策
社会对策,即创造有利的社会生活条件,保障社会分配得当,使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发展,为社会的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主要有:在经济方面,加快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走出困境,减少失业人员;深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改革,增加农民收入;在政策方面,加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群众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在文化方面,大力倡导社会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制思想深入人心,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在实施市场经济,倡导法治,尊重人权的人类高度文明的大背景下,废除与这种高度文明相背离的死刑,在中国这个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历史的必然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南方周未,2003年1月9日
[2][4]邓亮,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3][5][6]汪力,邹兵,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现代法学,2002年12月
[7][8][9][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论 死 刑 在 中 国 的 废 除
中国政法大学 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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