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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社会中的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

    [ 楼杰科 ]——(2004-5-29) / 已阅25249次

    在法律和政策上加大支持教育改造的力度。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应该已此为契机,把握依法治国的实质与宗旨,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文明、合理治监。这不仅是对所有罪犯的要求,主要的是对全体监狱管理人员提出的根本要求。一个国家是否是真正文明的法治国家,看看这个国家的刑罚执行情况就会一目了然。如果这个国家的刑罚执行情况相当文明,合理,并且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这个国家的刑罚执行者是文明、依法办事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整个社会的状况是法治的;反之则不然。所以,首先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制,不仅包括与监狱管理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如监狱法),还包括一些调整社会其他关系也适用于监狱的法律(如民事法律)。其次,组建一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监狱管理工作知识的执法队伍。因为再好的法律也需人执行。没有专业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会有专业的执法。最后,必须加强对执法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文明的执法观,不使法律流于形式。
    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特别要重视“三课”教育。加强对罪犯进行素质教育,这要求对罪犯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文化修养、职业技能、心理人格、行为习惯进行全方位的培养,最终使罪犯成为具有正确思想道德观念、具备一定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心理健康、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改变由原来一味地强调思想政治教育,转变为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并重。并且以文化教育为基础,同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因此,首先要求具有必备的硬件设施,比如、场地、图书馆,以及现代化的设施如电脑等等。其次要求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和落实。再次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教育大纲,对罪犯素质教育的内容、要求、标准、课时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同时借鉴国民教育体系,设立不同的课程,全面开展基础文化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最后规定统一的考核制度,从罪犯素质,教师业务,办学水平三个方面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审。
    在监狱的上级管理机关中建立一个专门对其下属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的部门。通过该机构的设立,使监狱当局逐步重视教育改造工作,尤其是使刑罚执行者转变重劳动的观念。通过该机构的具体运行,使监狱当局更加具体有效的实施有关教育改造的法律和政策,不使这些法律或政策成为纸上谈兵的无用之文。建立刑满释放人员信息追踪制度,经过长期的信息追踪、统计,建立信息档案,以此作为教育改造是否实现刑罚目的的依据,从而进一步指导以后的教育改造工作。
    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的开放程度,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一方面监狱必须在教育改造中引进社会力量,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也指监狱教育改造必须面对社会,需要适应社会形式,满足社会需求,实现社会的衔接,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比如,职业技术教育中就要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需要哪些职业人才就开展哪些技术培训。所以,可以多请社会人员来监狱讲课,同时也对罪犯进行社会形势教育。国家也可以鼓励社会志愿者对罪犯进行社会帮教。

    综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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