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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焦保宏 ]——(2018-5-19) / 已阅10391次

    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代理实务
    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 焦保宏

    民航飞行员是个特殊的行业,光环的背后也隐藏着普通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法律问题,但按行业内的话讲“就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劳动关系而言,航空公司是弱者。”这主要是因为飞行员的培养成本太高、培养周期长、花费极高。普通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成长为机长,通常需要七八年时间、花费700万元左右的培训费用,而工资及津贴另当别论。因此,飞行员的“跳槽”也往往因为天价的赔偿费用而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笔者曾代理的某航空公司与十三名飞行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历时两年多、最终全部飞行员和解撤诉,针对个案来讲,这是各方比较乐见的结局。单从律师代理的角度来看,依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于这一特殊的领域,在代理过程中律师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民航法律适用上的缺失以及与劳动法律法规上的冲突,生僻的航空专业术语,还有巨额的索赔计算、大量的证据材料收集、编制,旷日持久的举证质证工作。笔者现就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索赔项目及计算方式等核心问题,简述如下:
    一、民航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裁判的飞行员“跳槽”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般会依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由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较高额的违约金。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被新法规定的带有特定性的违约金制度所代替,即《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违约金,对于此类案件的违约赔偿标准有一定影响,但民用航空领域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的在适用上有明显的制约。
    2、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
    其中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该规定直接限制了辞职飞行员的飞行档案不能同劳动档案一起转移,在审判实践中大多会裁决由用人单位向地区空管局移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13号)
    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其中明确指出,要争取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维护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及航空安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04号文明确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4、涉及到的其他劳动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5、需要了解的其他民用航空部门规章
    《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CCAR-121FS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和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的实施办法》;《CCAR-121-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第140号令 CCAR-121-R2》;《飞行签派员训练手册》;《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并、收购和破产运行规范过渡期条款》;《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规范航空承运人飞行前准备的咨询通告》;《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进行客舱乘务员训练问题的咨询通告》;《关于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的意见》;《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时的应急程序的几个问题》;《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国内运输航空公司选送飞行学生到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航空承运人高原机场运行管理规定》;《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二、证据收集编制问题
    (一)本诉证据问题
    从航空公司角度看,本诉证据主要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休息时间不足、特殊机场一发失效程序、飞行安全等问题、甚至于住房补贴和社会保险方面等问题提出反驳证据。比如:
    1、休息时间不足48小时的问题,除了要逐一核对飞行任务书的记录,航空公司如果有因为客观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情况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2、社会保险方面,针对航空行业的特点,飞行员的医疗保险通常根据地方医改办有关批复“对空勤人员暂缓办理,实行指定就诊实报实销”,其他如养老、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等,应取得社保基金中心专门出具证明,证明某个飞行员的某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时间范围及缴纳金额。
    (二)反诉证据问题
    1、证据应当能够证明飞行员参加全部的航校培养、改装、复训等活动,且从凭证上能够计算到每位飞行员的实际培训费支出。
    2、仔细编制和核实证据,有些年份久远的复训培训合同可能无原件或原件并未盖章等,这些证据证明效力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
    3、航校培养费的证据方面需要提供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学生合同书》、缴费凭证以及航空公司《工作分配文件》等。
    4、改装、复训等培训费用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出国任务批件》及《培训合同》、付款凭证、《出国人员费用预算、汇总表》、《技术检查及考核报告表》、《模拟机复训协议》、《机组应急生存训练协议》、《熟练检查工作单》等。
    5、航空公司就飞行经历培养费方面的证据通常包括:《计算说明》、飞行记录薄(飞行经历时间统计表)及聘用机长通知、租赁模拟机标准小时费凭证。
    三、索赔额计算及其依据
    (一)索赔项目
    此类案件中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往往针对飞行员跳槽提出高额索赔反诉(反请求),但应该如何确定索赔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航空公司的索赔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航校培养费
    由于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采用委托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三年学习的“委培”方式,培训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一名飞行学员的航校花费至少在75万元以上,毕业后仅能称之为“准飞行员”。该项费用成为首项索赔内容。
    2、历次参加改装、复训等培训费用
    根据航空飞行管理规定,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必须常年持续进行模拟机的改装(即改飞机型训练)、完成各项考核、检查、跟飞、代飞,从A类副驾驶慢慢成为C类副驾驶,每年定期参加必不可少的复训,复训地往往在英国、德国、法国等境外,花费巨大。即使能够保证足够的飞行小时,要成长为一名真正意义的机长至少需要七至八年,期间历次改装、复训等培训费用通常需要近200万元(因飞行经历年限而不同)。
    3、飞行经历培养费
    根据民航总局《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417.(a).1条规定:“在进入大型和重型飞机的机长训练之前,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小时”;第121.457.(a).(2)规定:“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因此,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是通过航空公司提供的飞行资源并在飞行教员监督下提高飞行技能、积累飞行经验的过程。飞行经历时间是飞行员职位级别晋升的重要标准,驾驶员累积的飞行经历时间应视为航空公司对其保持、提高飞行驾驶技能的持续培养,驾驶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赔偿该部分培养费用。
    以机长为例,其实际飞行经历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2700小时–250小时(航校时间)–200小时(复训改装培训时间)=2250小时;
    其应承担的飞行经历培养费用为:2250小时×3700元/小时(目前国内对飞行员复训通用的每小时干租模拟机3700元标准)×50%=4162500元。
    除上述索赔项目外,可能还会涉及航空公司车补、房补等费用。
    (二)索赔依据
    从现有判例看,此类案件比较统一的处理原则是:以五部委104号文规定的70-210万作为法定赔偿的基础,再根据该规定的“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确定赔偿额。
    比如有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收取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招接收费用以及各类赔偿、补偿费用”。
    航空公司的反诉索赔组成中最大部分是飞行经历培养费,索赔依据主要是第121部规定的:“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以及违约辞职造成重置飞行经历培养。有兰州等地法院裁决案例按50%比例支持航空公司飞行经历培养费。
    四、总结
    总体上,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民航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民航总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意见、相关判例均体现了这一原则,争取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作为律师,也从对一个全新领域纠纷案件的代理中,提升了律师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实务能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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