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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英辉 ]——(2000-10-20) / 已阅13756次

    从制度上保障审判独立

    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0日
      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审判者中立,而审判者保持独立性又
    是其中立的前提。如果审判不独立,动辄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其中
    立就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也就荡然无存。实现审判独立,必须进行
    司法体制改革。
      一、改革法官制度,保障审判独立
      办案法官个体独立,是司法相对于其他部门而独立的前提,也是
    审判独立的基础所在。为此,应当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
    机制。具体包括:
      1.完善法官资格和选拔制度。法官具有较高的素养,是司法保持
    独立与公正的基本保障。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各国均对法
    官任职资格作出了严格规定。我国也应对法官任职资格作出较高要求
    。在多数国家,法官的任命权一般集中在最上层,这有利于确立法官
    的地位和权威,从人事制度上防止地方势力对审判独立的干扰。建议
    对我国现行法官产生制度进行改革,以避免地方利用人事任免权干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完善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譬如,明确法官在任职期
    间除非具有法定事由(有重大渎职行为或者由于身心故障长期不能履
    行职务)并依据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其意愿将其撤职、停职、调职
    或命令其退休;适当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使其收入与地位、尊严和
    职责相适应,以增强其荣誉感、责任感,从物质条件上保障其行使职
    权的独立性;确立法官的司法豁免权等。
      3.建立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在我国,有关立法规定了法官惩戒
    制度,但具体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尚有待完善。我国还实行错案追究
    制,但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主要是对错案的界
    定不尽科学,惩戒措施不尽合理。下级法官往往为避免受到追究,遇
    到拿不准的案件就向上级法院请示,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级独立。建议
    建立专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或类似弹劾机构,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
    公正地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法官进行审理和惩戒。
      4.科学界定法官职数。我国法官数量庞大,使本来就面临许多困
    难的法官制度改革更为困难。实际上,被称作“法官”的人中,有相
    当一部分属于单纯从事司法行政管理的人员,并非真正从事审判工作
    。因此,应当科学界定法官职数,使“法官”这一称谓名副其实,使
    其向精英化发展,以便使各项法官制度改革得以落实。
      二、理顺司法机关内部关系
      审判独立,要求上、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彼此独立。上级
    法院应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对下级法院实施监督。违法进行指示、干预
    的,应作为该法官被弹劾或罢免的理由之一;下级法院也不能对未审
    结的案件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或事先交换意见,违反者应视为其不胜
    任法官职位,应当被依法弹劾或罢免。法官的以上行为也应当视为诉
    讼程序违法的情形之一,而构成宣布其诉讼行为无效的原因。
      在法院内部,院、庭长作为其他法官的行政领导,往往会对其他
    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淡化对法官的行政管理,
    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在法院内设立类似法官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的机
    构,负责法院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日常司法行政事务则由专职司法
    行政事务官员负责,从而避免院、庭长对其他法官的独立性施加影响

      三、从制度上消除地方权力对国家司法权的控制与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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