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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 ]——(2018-4-20) / 已阅8801次

    浅析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构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构禁,是指以非法构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债务纠纷成为引发非法拘禁产生最主要的根源。通常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与被拘禁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其中赌债、合同纠纷、口头债务是引发案件的主要根源。这些债务中有的是合法债务,但是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被害人不能按时清偿,有些是在借款时就没有任何债务手续,所以被害人恶意进行拖欠;非法债务情况,被害人大多数系因赌博等恶习或没正式工作,没有稳定经济来源,所以没有清偿的能力。这些久拖不决的合法债务以及非法债务的存在让有些债务人采用非法手段挺而走险讨要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涉及的债务,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合法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但在进行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采用了非法途径,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确认其主观上的索债目的。
    2.非法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间存在债务,但该债务系赌债、高利贷或者嫖资等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行为人为索取此类非法债务而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只要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也应确认行为人主观上的索债目的。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作了专门明确。
    3.数额超过实际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间存在合法或者非法债务,行为人为索取债务对被害人实施了扣押、拘禁行为,但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债务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此种情况下,应当从被告人的真实主观犯意出发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之所以超额索取,可能是在对债务范围、数目的理解、认定上存在误解、异议,其主观恶性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那么仍然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确认其主观上的索债目的。反之,如果被告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殴打、拘禁他人的行为,以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则应按照其行为相应的后果,以绑架罪、抢劫罪等,予以定罪处罚。
    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查清,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出发,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人举证不能而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的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失,但该损失与被害人的言行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实际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以上几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均是为了索取“债务”对被害人实施扣押、拘禁等行为,因此仍然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确认其主观上的索债目的。
    从行为人的角度,主要是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手段是否在客观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1)行为人是否有将被害人带离居住地的行为;(2)行为人是否有在一定的时间将被害人非法限制于封闭空间的行为;(3)行为人是否有威胁被害人如果其逃跑将会如何惩处的威胁言行;(4)行为人是否为防止被害人逃跑而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5)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的通讯自由加以一定的限制。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非法拘禁罪有如下两种基本犯罪情形:一是非法拘禁未采取殴打、侮辱的手段,也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之间量刑。二是非法拘禁采取殴打、侮辱的手段,但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从重处罚。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 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非法拘禁罪,可能存在暴力、威胁情形,但目的是限制人身自由。有时可能伴有阻止被害人参与某一行为的目的。第三:非法拘禁行为包括使用任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例如,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丧失行动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不作为也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而不是任何方法,也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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