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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纠结到大捷,从困境到完胜 -涉外仲裁前财产保全典型案例评析

    [ 臧恩富律师 ]——(2018-4-23) / 已阅7866次

    从纠结到大捷,从困境到完胜
    -----涉外仲裁前财产保全典型案例评析

    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臧恩富律师

    一、纠结与困境(基本案情)
    2016年大连A公司对西班牙S公司出口服装。货款支付方式是:发货前电汇(T/T)10%的预付款,其余90%的货款为付款交单(D/P)。A公司将服装按合同约定运往西班牙S公司指定的西班牙目的港后,西班牙S公司因资金短缺,未能付款提货,拖欠货款约16万美元。货物积压在西班牙目的港三个多月。A公司担心货物在目的港存放时间过长被海关罚没而钱货两空,催促西班牙S公司付款提货,但西班牙S公司一直没有作出积极回应。A公司虽然持有提单,但货物回运的成本高,并且转卖的价格较低,如果回运或转卖,也将损失惨重。在沟通的过程中A公司了解到,西班牙S公司资金链断裂,其在中国国内还同时拖欠其他十个供应商的货款,情况与A公司的情况类似。另外,西班牙S公司在南京设有办事处。西班牙S公司反馈在南京有房产,准备处理以后偿还拖欠的债务。双方在案涉的货物销售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A公司找到臧恩富律师,咨询如何尽快回收货款。该公司此前在与意大利的客户的纠纷中委托意大利的律师在意大利曾进行过诉讼,花了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但案件的相关判决因意大利的律师反馈被告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至今未能得到执行。虽然西班牙S公司提到其在南京有房产,准备处理房产来偿还债务,但如下情况仍不清楚:第一,南京是否真有西班牙S公司的房产?如果有,是以其南京办事处的名义购买的,还是以西班牙S公司的名义购买的,或者是西班牙S公司的股东名义购买的?西班牙S公司的南京办事处是否有工商登记,还是非正式的没有工商登记的临时办事处?南京的房产卖价是否够偿还国内十一家供应商的钱?或者能否赶在其他供应商之前采取措施查封到财产。A公司的核心关切是:
    1、是否申请仲裁取决于执行仲裁是否有把握,即是否有把握通过仲裁拿回货款?
    2、如果进行仲裁的财产保全,能否确保查封到有效财产?

    二、法律分析
    (一)、因案涉的国际贸易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因此,该纠纷应通过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二)、从A公司介绍的案情来看,外方西班牙S公司处于违约状态,A公司申请仲裁取得胜诉应该没有问题。取得仲裁胜诉后裁决能否得到执行而收回货款的关键是能否在仲裁时进行财产保全,以及能否在保全中查封到足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仅规定了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程序,对于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未作规定,法院在新民诉法通过实施之前也不接受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令人高兴的是,2012年8月3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进行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综合上述法理分析并经电话咨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理律师明确了在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财产所在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涉外仲裁前的财产保全,在保全之后30日内再向贸仲申请仲裁的代理思路。现在的问题是:外方西班牙S公司地南京是否有财产?具体是什么财产?该财产的所有人具体是谁?

    三、办理过程
    (一)、经调查,西班牙S公司的南京办事处有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准确名称为“西班牙S公司南京办事处”。西班牙S公司在南京有两处房屋,一处房屋登记在“S公司”名下,另一处房屋登记在“西班牙S公司”名下。
    (二)落实清楚上述情况后,臧恩富律师作为代理人,受A公司的委托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西班牙S公司在南京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110万元。申请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其在大连的商品房价值160多万元的自有房屋作为保全担保,并提供了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本、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担保书等。
    (三)因律师代理A公司准备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资料规范、齐全,A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提供的担保足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保全的当日就予以立案,并作出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S公司的建筑面积168.2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且是首封。
    (四)2017年12月28日,臧律师代理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西班牙S公司支付货款153220.24美元及自2016年8月25日至该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并承担仲裁费、仲裁前财产保全等费用。
    (五)在西班牙S公司得知其在南京的房屋被A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之后,经过反复的往来函电的交涉,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如果西班牙S公司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向A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3220.24美元,则A公司作为让步,愿意放弃利息、仲裁费用以及仲裁保全费用的仲裁请求,并申请撤销仲裁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四、最终结果
    2017年1月25日,西班牙S公司向A公司汇付货款本金153220.24美元。并于当日将汇款情况电子邮件通知A公司,请求A公司收款后尽快申请法院解除对其房屋所作的财产保全。
    A公司在确认收到了西班牙S公司所汇付的货款本金153220.24美元之后,臧律师代理A公司拟定《撤回仲裁申请及撤销仲裁申请书》,在A公司盖章后于2017年2月3日邮寄给贸仲。并拟定《撤销仲裁前的财产保全申请书》,A公司盖章后快递邮寄给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保全查封S公司的房屋以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于担保的房屋均解除了查封,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五、律师建议
    (一)、涉外仲裁前的财产保全的关键是准确调查了解外商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情况,保全申请资料要规范齐全,并提供足额的保全担保财产,这样才能促使法官快速立案,尽早采取保全措施。
    (二)、在外商对境内多家供应商有欠款的情况下,尽管外商在境内有财产,但仍处于饿狼分食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兵贵神速,如何抢在其他债权人之前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至关重要。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所登记的中文名称应与仲裁前保全财产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名称一致,不能出现不符点,否则会影响案件进展。本案中,西班牙S公司在南京的两处房屋,一处房屋登记在“S公司”名下,另一处房屋登记在“西班牙S公司”名下。为了解决债务人中文译名不一致的情况,本律师采取的方式是在保全申请书的被申请人中直接列明其外文表述的名称,之后加括号说明其中文译名为“西班牙S公司”,或“S公司”),这样就妥善解决了外商中文译名不一致可能导致阻碍保全其财产的情况。

    综上所述,该案从委托人对仲裁及执行情况不确定的担心的纠结状态,到最终以和解方式妥善地解决了贸易纠纷,其中,成功的仲裁前财产保全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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