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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 ]——(2018-3-13) / 已阅14677次

    互联网广告风险预警与应对措施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平

    新《广告法》对违法广告处罚力度的加大,动辄几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罚款措施,企业面临违法广告风险越来越大。
    一、行业动态
    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部署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扩大移动端互联网广告、企业自媒体广告的监测和检查范围,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有力净化网络环境。

    二、法律法规: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典型案例:

    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02月28日发布依法查处 虚假违法广告公告, 索取号 AC63000022018034 按照广告名称、类型、发布广告的公司、发布广告的途径为序;
    1、 赛维干洗 特许经营加盟 赛维干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互联网站印刷品
    当事人通过其官网和印刷品,宣传推广特许经营服务,相关广告中含有“荣登行业第一品牌”“干洗加盟店成功年入30万的秘诀”,以及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等违法内容;同时还查明广告中“全国门店超10000家”“有1000名技术从业人员”等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60万元。
    2、 沃尔得教育 特许经营加盟 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站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沃尔得教育加盟第2年起即可盈利”和“沃尔得高收益、高回报:沃尔得国际英语&贝儿得国际少儿英语第2年起即可盈利,5年的投资回报率40%-50%”等内容的广告,构成在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中对未来效果、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10万元。
    3、 脑立方 教育培训 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室内场所印刷品 微信公众号

    附1:山西新晋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晋商贷”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晋商贷15%高收益理财,只选大机构10元免费注册,高收益新告别死工资,15%高收益”等对未来收益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2017年4月,山西省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0万元。
    (2017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 2017-08-28 中国普法)
    附2:当事人利用张贴海报、摆放宣传册、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等广告宣传方式推广其培训业务,广告中含有“通过本学习法的训练,达到过目不忘、过耳不忘的效果”“7天记住学期整册英语单词”等内容,并含有参加脑立方培训的学生照片、奖状和家长聊天记录截屏,脑立方学员参赛获奖照片,以及国家领导人照片等,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38.6万元。

    二)绝对化广告用语是指不符合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对事物的形容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化广告语言。为吸引消费者,采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已成为经营者营销手段之一,但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对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效应,故受广告法规制。绝对化广告用语与欺诈存在共同点,即信息之不实性。经营者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的广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一般注意力、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解的事实、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参考案例1:“第一品牌”称谓违反广告法?法院认定使用禁用语构成广告违法 被罚企业状告市场监管局“处罚不当”(2018年03月02日 B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参考案例2:因不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下称瓜子网)在官网、微信、手机APP及各大网络平台广告中宣传“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宣传用语,人人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瓜子网诉至法院,索赔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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