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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伤残护理费如何计算

    [ 朱文杰 ]——(2018-3-4) / 已阅8497次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朱文杰律师15090204668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脑部受伤出现精神障碍,需要进行精神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期限的鉴定,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遇到了障碍:法院从事鉴定工作的技术处人员明确告诉我,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期限无法鉴定。
    在进行精神伤残鉴定过程中,笔者直接咨询了司法鉴定人员,他们的答复与法院从事鉴定工作的技术处人员相同,又通过电话咨询其他精神鉴定中心,得到答复相同,这给精神伤残受害人护理费的计算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先看关于护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再看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
    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2.6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
    护理依赖程度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3.1.4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当有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的诊断证明,或聘请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3.1.5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伤残、精神障碍和精神障碍安全问题均需要护理依赖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高的定级。
    3.2.2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一年后进行。
    3.3.1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
    由低到高分以下三级:
    a) 部分护理依赖;
    b) 大部分护理依赖;
    c) 完全护理依赖。
    5.2.2.4 安全问题:有以下危害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行为或倾向1项以上,治疗满一年,经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主治以上职称医师或鉴定人员诊断、鉴定无明显改善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a) 自杀;
    b) 自残;
    c) 伤人;
    d) 毁物;
    e)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或倾向。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
    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
    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
    可见《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明确对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却明确回答对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均不予鉴定。探讨原因,被告知,现实精神伤残的受害人出现情绪不稳定的几率较高,出现自杀、自残,走丢,毁坏财物,伤害他人的概率无法确定,所以虽然具有评定标准,但考虑到精神伤残患者的这种情况,对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期限一概不予评定。
    综合以上情况,笔者认为,精神伤残分为十个等级,一、二、三级的护理依赖程度按照完全护理依赖计算,四、五、六级按照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七、八、九、十级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较为合适。因为,精神伤残受害人情绪极度不稳定是实际情况,出现自杀、自残,走丢,毁坏财物,伤害他人的概率比普通人高得多,只要鉴定达到了精神伤残十级及以上,就需要有人护理,属于部分护理依赖;当精神伤残达到四、五、六级,出现自杀、自残,走丢,毁坏财物,伤害他人的概率大大提高,应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当精神伤残达到一、二、三级时,就离不开护理人员了,这也是现实情况,这时就应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至于精神伤残的护理期限,考虑到神经受损害后恢复的概率较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60周岁及其以下的,按照护理期限20年计算较宜,每增加1岁,减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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