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8-2-27) / 已阅10482次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案例的商榷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甲超速驾驶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乙无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甲电话报警至122报警台,随后弃车离开案发现场。当日21时50分,甲主动到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关于甲逃逸的细节查明如下: 2014年6月10日15时51分有围观群众打110报警,而甲是同日16时16分拨打122报警。甲在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没有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关闭了手机,交警出警到达现场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甲投案后供述,因为害怕被派出所关起来,而没有及时投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驾车行驶速度超过事发路段最高限速,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无证驾驶机动车、过路口没有确保安全且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
二、甲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死亡、甲有肇事后逃逸行为、甲承担主要责任。问:对于甲应当如何量刑?
第一种意见,甲交通肇事的行为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133条及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由于具有逃逸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形,从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第二种意见,甲交通肇事的行为确实导致一人死亡,但单凭这一结果无法直接认定构成犯罪。认定甲构成犯罪,还需要一个条件:甲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可见,甲“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是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是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在认定甲构成犯罪时已经考虑到了甲肇事后逃逸行为,如果在量刑时再次考虑甲具有肇事后逃逸行为,就会对该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因此应当根据刑法133条及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甲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裁判要旨: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四、商榷意见:本案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其责任划分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责任”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本案从事故责任认定书看,甲在经过十字路口车速超过最高限速,也就是30公里/小时,应该说车速最多是稍快。本案被害人骑摩托车的车速毫无疑问更快,当被害人骑行到案发现场时,没有减速慢行,当发现右侧方来车时,没有按照交通规则礼让前方右侧来车先行,而是企图从右侧来车的前方冲过十字路口,结果恰好十字路口左侧方向甲驾驶货车由西向东行驶经过十字路口,被害人绕过十字路口右侧来车后,因车速过快,没有时间和空间能够避开自己左侧方向的甲驾驶的货车,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与甲驾驶的货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案发后,货车司机弃车离开了现场。
从事故发生经过来看,货车司机的违章情形是很轻微的,对于本次事故发生而言,货车超过限速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因为只要货车处在两车相撞的位置,无论货车的车速多少,摩托车都要撞上去的。因此,货车司机甲最多是次要责任。摩托车司机无证驾驶,超速,没有让右侧方车辆先行,强行绕过右侧来车,摩托车应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至少是主要责任。本案之所以让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是摩托车司机已经死亡,为了安抚家属,便于案件的处理才让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的。虽然货车司机在出事后,司机受到惊吓,弃车离开现场并在报警后关闭手机,被认为是逃逸。不过,即使货车司机离开了现场,也不影响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实行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推定必须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时,才能适用它。
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查。必须承认,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法官和检察官更有经验,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极少数情形下,由于某种原因,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同样会存在错误的。必须认真仔细进行审查。
假如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没有错误,那么该案例的二审法院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的确不应重复评价。但是,本案因事故责任认定失实,在本次事故中货车司机甲最多承担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