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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龚福业 ]——(2018-3-21) / 已阅26817次

    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考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 龚福业

    当前,我们首要的政治任务就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学懂弄通做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推动人民公安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思想武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我们还要在全面学习、系统领会的基础上,结合公安工作,加强重点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人民法治工作的新要求上来,学以致用,发挥公安机关职能,服务于党和国家总体布局和战略安排,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征程上,作出新贡献、大贡献。笔者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浅显的认识和体会。
    一、社会治理的内涵
    第一,“社会治理”的动力点是社会力量互动的合成。这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各类权力部门、公共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向度相互影响,是公共事务相关主体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平等参与,是各类主体围绕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协商互动。相对于“管理”在内涵上的单打独斗、居高临下、发号施令,“治理”的提出是理念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使相应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外延得到极大拓展。
    第二,“社会治理”的着眼点是促进社会参与。“治理”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社会各类主体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行政改革趋势看,世界各国政府管理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是从一元走向多元、从单向走向互动,总的追求是公共治理。这是由传统政府管理暴露的公共权力局限性决定的。我国正在推进的政府职能转变,落脚点是“简政放权”和“促进参与”,不断创新社会参与机制、疏通社会参与渠道,促进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意味着今后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各类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具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和舞台。
    第三,“社会治理”的着力点是激发社会活力。从“管理”转变为“治理”,就是要突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共治,并为此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平台、完善多元主体平等协商的机制,从而激发社会活力。比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为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决策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再如,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和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又如,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社会参与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之一,为此,需要畅通有序的民意表达渠道和公正的民权民利保护机制,健全接访制度和司法干预程序等。
    第四,“社会治理”的落脚点是增进人民福祉。让社会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最终落脚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进人民福祉,需要把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社会安全等作为社会治理的聚焦点。实现有效社会治理,公平正义是根本准则,改善民生是基本追求,社会和谐是重要表征,社会安全是底线保证。将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社会安全作为社会治理的聚焦点,既明确了社会治理的目标追求,又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各类主体公共参与的范畴和使命担当。
    二、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首先,是全面协调社会关系的需要。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完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压降案件的发生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职责,而正是由于社会关系不和谐,社会个体与个体之间利益存在不平衡点,进而导致各类案件的发生,只有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才能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才能从根本上做好案件的压降工作,从而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是提升社会法制化水平的需要。一个社会的法制化水平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以及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水平。早在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提升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水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该通过依法行政来巩固法律的尊严,更好地提升社会法治化水平,促使社会成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再次,是调动社会资源、降低治理成本的需要。社会的治理是一项较为庞大的基础工程,它所消耗的人力、物力是十分巨大的。当前全国公安机关的警力已达到190余万人,而绝大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优化国家治理体系,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以群防群治的手段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降低治理成本。
    最后,是推进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福祉的需要。这一目标与现代国家的责任和职能是相一致的。现代国家首先要维护国家的基本秩序和稳定,包括维护国家历史文明传承和演进的道德价值,为社会提供法律框架,保证法律和秩序的实施,保护国家领土免受外来入侵。其次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包括调控宏观经济和直接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抽取社会资源实施再分配,以不同于市场原则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全民的社会福祉。
    三、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情况
    当前,公安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总的来看都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一)“社会人”成为社会关系的新角色。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是“单位制”社会,城市居民在企事业单位中,农民在生产队中,国家对人的管理基本上都是通过“单位”来实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形成过程中,人、财、物大流动成为一种社会发展趋势。与之相适应,社会各个领域的“单位”概念被极大的削弱,加之个人、单位、社会等诸多内外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无单位、无领导甚至无固定职业的“社会人”出现,并成为社会关系的新角色。由此,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新变化,引发了人与人,人与单位,人与社会、单位与社会等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新变化,给公安机关人口管理、安全防范、打击犯罪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
    (二)“新兴阶层”成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新补充。社会学把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原因形成的,在社会的层次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群体称为社会阶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由此可见,当今中国社会的各个社会阶层是在坚持基本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构建而成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与之相适应,公安机关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不断推进理念更新和观念转变。
    (三)“社会心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成因。我国的封建体制历经两千多年,在政治、经济、传统、文化、伦理道德等社会因素影响下,社会心理以依附性为主流。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特点,这种心理得到了延续和深化,继续成为管理社会的基础。改革开放后,社会利益主体趋于广泛而多元,与之相适应,社会心理的依附性弱化,追求平等、个人自由、自我成就等个性心理在不断发展,甚至产生了叛逆、漠视、疏离等非正常心理。心理现象反映了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和能力、性格等心理特征,是潜在的社会行为,如果引导不当,就极易引发各种失序与失范现象,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如何积极有效地引导和应对社会心理,已成为关系新时期公安工作成败得失的重大问题。
    (四)“共同治理”成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新途径。随着我国社会多元化、开放性特征的日益显现,在社会管理中调动和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而社会管理也据此逐渐向共同治理或称公共治理转变。所谓共同治理可理解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种社会力量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对此,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同时,推动共同治理,做好各方面工作。
    四、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延伸。近年来,根据公安部的统一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在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警务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以及快速流动变化的社会及结构,利益要求和大众要求的多样化,社会进步与体制建设的不同步等因素,公众参与警务工作积极性不高,公安机关“一头热”情况时有发生。
    一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群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各级公安机关迫于严峻的治安形势压力以及各种数字化的考核指标,将主要精力用在打击违法犯罪、侦查破案及上级布置的各种专项行动任务上,疏忽了与辖区群众的互动联系,削弱了发动群众参与公安基础性工作的能力。
    二是当前警务公开程度不高。当前警务公开工作仍然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一些直接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基本权利,却没有给予有效的保障。工作中的执法规定、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执法纪律、执法监督途径等规定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同时,部分民警不作为、乱作为、趋利执法等现象引发的负面新闻,以及公众对公安负面消息缺乏理性的分析,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存在疑虑,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三是处理涉警舆情能力不足。当前,部分基层民警公共关系意识淡薄,没有把执法和服务活动看成一种与公众互动交流和自我宣传的行为,有意或无意中出现执法服务态度不好、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直接影响和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警务活动的积极性。
    四是群众参与的意识不强。社会组织、群众参与到我们的行政事务、警务活动是大趋势。但是社会组织和群众并未适应作为主体来参与社会管理的角色,尤其是民间组织严重依赖于行政机关、管理模式走向行政化,参与警务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对自身素质和认识还存在偏差,过于依赖警察,淡化了自身主动参与社会和管理的意识。同时,社会治理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并能够给出相应的意见和有责任的监管,对于公众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目前我国还存在人员流动性强带来的区域文化差异大,以及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不够。
    五是行政和资源整合不够。一方面是,公众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不配套、不完善。解困、就业、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问题,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解决得不好。分配领域中存在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也是公众心存不平、引发上访以至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动因;另一方面是,目前的服务部门、信访部门和网络问政等平台还存在服务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对于公众的利益诉求处理态度差,方法单一,效率不高,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警民沟通过程中,经常暴露出服务意识、办案效率、处事方式等诸多问题。
    五、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及对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公安机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也是建设者,担负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的职能和任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责无旁贷、使命重大。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对公安机关来说,除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为做好社会治理奠定好基础外,还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种资源的综合效力,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最大效益。
    (一)适应发展要求,创新工作视角,从加强队伍建设上奠定社会治理的坚实基础。在公安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受到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是我们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价值标准;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是我们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最高追求。对公安机关来说,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实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公安队伍建设是前提、基础,也是根本。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目标、任务,也是落脚点。
    首先,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共在4处,7次提到“治理”一词: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制”;提出“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等等。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在新的形势、新的使命面前,公安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必须适应新要求。一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必须从统筹和促进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出发,主动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快捷反馈信息、了解社会治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必须从深化对和谐社会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出发,进一步准确把握国情、省情、市情、警情发生的深刻变化,正视差距和不足,找准着力点、突破口,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最大限度的改善民生、最大限度的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必须从优化社会治理、严密社会治理出发,牢牢把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树立多元管理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各方密切配合,实现社会治理整体上的新突破。
    其次,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影响社会治理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进一步增多,突出表现在:各类渗透活动大量增加,对敌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各类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大量涌现,呈现出“触点”增多、“燃点”降低、“爆点”易炸的特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压力进一步增大;人员流动更加频繁,社会治理工作面临严峻考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公安机关肩负既要保障发展又要维护稳定的双重压力、双重任务。这一责任对公安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一是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忠实履行第一职责。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的新情况、新问题,清醒地认识到公安机关面临的双重压力、双重任务,增强服务大局的信心和决心。二是牢固树立“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意识,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效率、推进跨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再次,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始终坚持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就是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为突破口,忠实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群众的职责使命。这一使命对公安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一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时刻牢记“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二要牢固树立“以民意引领警务”的理念,积极开展大走访活动,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增强群众观念,拉近群众距离,了解群众疾苦,掌握社情民意,不断创新服务群众方式,不断满足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三要牢固树立“开放创新、和谐稳定”的理念,依靠党委政府,组织发动群众,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构建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体系建设。
    (二)调动多元主体,广辟社会资源,从调控机制上提高社会治理的综合能力。在探索和实践如何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社会治理中,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努力探索和创建公安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公安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公安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良性社会治理氛围。一是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调研。二是严格落实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职责,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社会治理中的任务分工,促进各部门优势互补,提高政府行政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前沿作用,注重理顺和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社会治理部门的隶属关系。明确和规范各级党组织开展社会治理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四是在社会治理的机制创新方面,着力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的社会治理决策机制、民意沟通机制、群众诉求反应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监督考评机制等社会治理机制。五是主动为各种从事社会治理和服务工作的中介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资助,创造条件,共同构建力量多元、合作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六是大力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将社区、农村警务建设纳入社区、新农村建设的范围,依托社区、乡镇的行政网络、市场网络、社会网络,与社区、乡镇组织和社会公众建立起平等协商、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伙伴关系,宣传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以主体姿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有针对性的群众宣传鼓动工作。
    (三)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未雨绸缪,从源头预防上增强社会治理的整体效益。社会治理就像一串“链条”,由很多具体的治理环节组成,许多问题显现在治理末端,但根源大多是由于前端治理缺失。如果源头问题不解决,末端治理的压力将越来越大,产生的问题将积重难返。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扭转“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预防”的思想,做到关口前移,更多地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努力摆脱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
    首先,注重社会矛盾的源头预防。在社会治理中,从源头上减少矛盾、钝化矛盾、化解矛盾是根本之道。无论是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还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坚持群众利益优先,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从源头上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进行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对辖区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和各类不稳定因素实行属地乡镇党委政府责任包保,由基层组织和相关主管部门落实解决措施。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属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现场接待群众,研究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事态,做到不积累、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同时,还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民众自调。村、社区确定专人在驻村、社区民警的指导下负责各类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的收集、邻里纠纷调处、社会矛盾的化解、法律宣传等工作,确保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以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为契机开展走访促调,建立走访长效机制,坚持开展 “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活动,进一步密切警民鱼水关系。
    其次,注重群众关注问题的源头治理。一是加强预防和整治社会治安问题。将可防性案件纳入综治考核“一票否决”项目,发动党政力量,推进平安建设。例如,对赌博游戏机、黑网吧等突出问题,由综治部门牵头,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协作联动,合力整治。对各类行业场所,工商、税务、劳动、卫生、交通等部门严把准入关,严格资质审查。摒弃重发证、轻管理的倾向,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对无证、非法经营的,依法严处,必要时予以取缔。对出租房屋管理,房产、工商、土地、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同运作,真正把出租房屋管起来。二是注重重点人员的帮教。有效管理帮教各类重点人员,是当前社会治理的紧迫任务。如对违法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帮教。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建立社区戒毒工作专门机构,安排社区戒毒专项经费,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帮教治疗。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卫生等部门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落实治疗经费,强化监护措施。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着力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计问题。三是注重公共安全的管理。全力维护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稳定,严格落实“护校安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把交通、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企事业职工教育、考核范围。明确和细化安监、工商、交通、市容等部门的管理职责。
    (四)搞好宣传发动,烘托舆论氛围,从教育疏导上强化社会治理工作的社会效果。在当前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而法制意识又相对薄弱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就能办好的事情,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教育引导他们不仅做一个遵纪守法、接受管理的文明人,而且要努力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人,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
    在社会治理中,要始终把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作为重要任务。如道路交通管理中,以“警企共建、警学共建、警园共建”为宣传阵地,组织策划“交通安全系着千万家”专题宣传教育等活动。刑警、治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执法和管理中,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向当事人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宣传发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任务。公安机关要同宣传、文明委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适时策划开展影响面大、受众范围广、教育力度深的“争当文明公民”宣教活动,组织媒体和市民针对当前市民素质问题展开广泛讨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单位将文明教育纳入机关公务员、单位职工、学校学生等群体的教育培训内容。发动党政机关党团员、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共青团志愿者,常态化开展文明劝导活动,对街头各类不文明行为进行法制宣传、劝阻和纠正。各乡镇、街道和辖区单位开展重点道路认管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和公务人员文明交通教育管理,建立党政机关车辆和公务人员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对学生、建筑工地民工、公交车、出租车等重点群体,建立违反交通法规责任连带制度,纳入对学校、建筑施工单位、公交等相关单位的文明创建考核范围。注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进行自律、互律、他律,把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共同行为准则的轨道,实现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公安管理力量与社会协同力量互动。
    (五)转变认知理念,强化服务职能,从机制建设上开拓社会治理的新思路。受传统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论”的影响,我国理论和实践上皆忽视了对警察公共服务职能的研究和探索。此种状态无法回应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治理要创新,理念要先行,离开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很难取得实效。为此,公安机关应借助社会转型之机强化服务职能建设,拉近警民距离、舒缓社会紧张度,增进执法感情和社会效果。一是顺应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建立“以满足人民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模式。广大公安民警要认真领会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理念认知,切实改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者”形象。二是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警察公共服务应坚守底线,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均等服务。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职能、职责范围和程序。实现“全能警察”向“有限警察”,“随意服务”向“规范服务”的转变。四是适当调整不同层级之警察组织的定位和区分不同类别的岗位职责。如对基层派出所,其主要定位应该是预防和服务定位,而除此之外的各级公安机关则主要定位为法律执行。同时,在并不特别需要警察权威的职位时使用“文职”,其服务工作可明确界定为“非执行法律”。这些措施有利于警察专业化方向发展。五是积极策动党委政府完善社会应急联动系统建设。当前须着力解决条条分割、多头指挥、综合性与专业性互补不够等配套系统不到位等问题。六是强化市场运作意识,积极运用市场力量发展安防资源和代理部分日常性警务工作。七是完善警民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通过警务公开、微博、微信、警察开放日等活动或载体,主动、及时地传播警察服务的信息,深入细致的了解民众的需求。八是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切实完成由上级领导和公安系统内部评价为主向社会公众评价为主开放评价体系的转变。
    总之,公安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切实找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结合点、着力点和切入点。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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