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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佑良 ]——(2018-2-23) / 已阅5183次

    德日刑法理论为何能够扰乱杭州保姆放火案


    柏浪涛的微博:保姆放火,物业救助不力。不能将物业救助不力,视为介入因素,因为介入因素是指增加危险的危害行为。因此不需要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分析。直接判断,火灾这个结果,是不是保姆创设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是,所以保姆火灾有因果关系。然后单独判断物业。物业救助不力,本质上是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需要判断如果作为了,结果有没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物业救助行为符合规定,死亡结果能否避免发生?如果能,那么死亡结果与物业救助不力有因果关系。判决书没有说明这关键一点,故无法下最终结论。
    这篇微博意思很明白,莫焕晶案一审判决书还有关键事实——物业救助不力与四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没有交待清楚,所以认为全案仍有疑问。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如何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五花八门,存在多种观点。理论多元,必然带来案件处理结果多元。德日刑法理论这种争议性,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
    司法实践是唯一的,符合实际的理论必定是唯一的。多种理论并存,必定是理论研究出了大问题。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盲目迷信德日刑法理论,极力鼓吹我国刑法学知识去苏俄化,向德日化转型。殊不知,德日刑法理论已经严重虚拟化,具体表现就是多种理论并存。所谓虚拟化,是指理论研究对象虚拟化。例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德日刑法理论不是以刑法条文为基础进行研究的,而是脱离刑法条文单独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此一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演变成为抽象的犯罪行为与抽象的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典型的虚拟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重要说,事实因果关系说与法律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说。各种各样的学说,大家似乎都有道理,谁也没有办法说服对方,结果就是多种理论并存。
    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争,解决起来并不复杂,只要把目光聚焦在刑法条文上,就会发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了少数例外情形(丢失枪支不报罪等),都是直接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是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理由很简单,每个人都只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例如,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者结果产生的直接原因。再例如,玩忽职守罪,看守所值班干警玩忽职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自杀死亡。这里,值班干警的玩忽职守是危害行为,在押人员自杀死亡是危害结果(死亡不是这里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同样是直接因果关系。因为没有看守所值班干警的玩忽职守的危害行为,就没有“在押人员自杀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值班干警的玩忽职守的危害行为,是“在押人员自杀死亡”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玩忽职守行为与在押人员自杀死亡之间,也是直接因果关系,而不是间接因果关系。刑法学者通常认为,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原来刑法学者是把死亡视为危害结果,玩忽职守行为不可能直接导致死亡,于是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只能成立间接因果关系。刑法学者的这种观点,不但与刑法规范本身不相符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人为地使得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多样化、复杂化了。显然,刑法规范中的这种直接因果关系,具有罪刑法定的属性,其他所有的因果关系说,都不具有罪刑法定属性。直接因果关系说之所以会脱颖而出,原因就在于立法唯有坚持直接因果关系,刑法规范打击的范围才能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实现。否则,刑法条文打击的范围无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坚持直接因果关系说,抛弃上述各种各样的学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
    杭州保姆放火案律师退庭后,引起舆论大哗。一审律师就是认为保姆放火案没有把物业消防的责任划分清楚,莫焕晶必死无疑,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从而把物业和消防推到风尖浪口上。该案律师所持的观点与上述柏浪涛微博的观点是一致的。律师受了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才自侍有理由敢公开叫板杭州市中院的。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柏浪涛的微博,还是律师的退庭,其中的质疑,都是以学术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实就是个笑话。令人遗憾的是,律师退庭后跟着瞎起哄胡闹的人,为数还不少。可见,德日刑法理论的争议性,对我国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扰,在杭州保姆放火案中暴露无遗,值得实务部门高度警惕。
    杭州保姆放火案因果关系。四被害人是直接被火灾毒烟熏死的,放火行为是四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没有证据显示,还有其他人或者单位的行为,需要对四被害人被火灾毒烟熏死承担直接责任。这就意味着,四被害人被火灾毒烟熏死,全部责任都应当由放火人莫焕晶承担。勿庸讳言,该案中还存在建筑物设计不规范,物业消防救援不力的问题。涉案建筑物设计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安全疏散的一般规定(6.1.1),没有设计两个出口,还有厨房窗户对着卧室窗户,也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不过,设计缺陷不可能产生毒烟熏死四被害人,建筑物设计缺陷与四被害人被毒烟熏死之间,显然不是直接因果关系。同样,物业消防救援不力与四被害人被毒烟熏死之间,也不是直接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在杭州保姆放火案中,有关设计单位、有关建筑物验收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物业消防单位和人员,都不用承担四被害人被毒烟熏死的直接责任,应当由放火人莫焕晶对四被害人被毒烟熏死承担全部责任,这是理所当然的。
    设计单位、物业消防的责任。前述论及建筑物设计单位及验收合格人员没有责任,物业消防救援单位及人员没有责任,都是针对莫焕晶放火案而言的。并不是说,涉案建筑物的设计单位、验收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物业消防单位及其个人在其他案件中没有刑事责任。实际上,涉案建筑物验收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应当对四被害人死亡承担自己渎职的刑事责任。这种渎职的刑事责任,与莫焕晶放火案的刑事责任,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就设计单位而言,涉案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结果发生火灾时,房屋内的人员未能从逃生出口逃生,最终四被害人被困在屋内被毒烟熏死,建筑物设计上的缺陷,亦是四被害人被毒烟熏死的间接原因,故涉案建筑物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四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设计上的缺陷责任,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设计上的缺陷负直接责任。这种设计上的缺陷责任,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因此,仅有房屋缺陷的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责任。还有物业消防单位和人员,虽然出现火灾险情后,缺乏有效应对措施,但是救援措施不得力,只是未能避免四被害人被毒烟熏死的结果发生,对四被害人被毒烟熏死的结果而言,物业消防救援不力同样只是间接责任。所以,杭州保姆放火案中,有多个部门及多人的危害行为,与四被害人被毒烟熏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些因果关系中,唯有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在放火案中是直接因果关系,其他的单位及个人,在莫焕晶案中都是间接因果关系,都是间接责任。当然,如果是就涉案建筑物验收合格人员的玩忽职守案而言,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四被害人被毒烟熏死的危害结果,就是直接因果关系了。所以,莫焕晶放火案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相同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否则,莫焕晶放火案的视线就被转移了,焦点就被模糊了。事实也正是如此,莫案一审辩护律师退庭后,舆论焦点完全转移到物业和消防救援不力上面来了,转移到辩护律师方面来了,可以说辩护律师成功地转移了焦点,达到了自己的部分目的。德日刑法理论中多种因果关系理论并存,能够因案而异,各取所需,律师只要愿意折腾,就能混淆视听,使人产生了莫焕晶放火案中四被害人死亡是多因一果的错觉。既然是多因一果,由莫焕晶承担四被害人死亡的全部责任,似乎是不公平的。这就是律师退庭、柏浪涛微博质疑的根源之所在。举个例子,有歹徒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现场值班警察因胆小怕事,只口头制止,不敢使用警械强力制止,结果歹徒连续行凶杀死四人。这种情形下,四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歹徒有责任,警察也有责任。然而,他们的责任不属于相同层次上的责任,歹徒是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警察是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按照上述柏浪涛和律师的逻辑,歹徒和警察都有责任,都要对四人被杀负责,就有必要同时审判,结果局必然是责任分散,增加了被告人轻判的机率。这当然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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