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慧 ]——(2018-1-30) / 已阅5915次
在学校网站上传名著行为的认定
作者:左慧
如今,在校园网上开辟阅读板块,上传优秀的文学作品供学生阅读、下载已经成为很多学校选择用来丰富网络教学资源的方法。园区某学校也赶了趟“时髦”,在网上登载了几篇名著,颇受学生好评,不料被出版公司告上法院称其侵权。日前,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出版公司诉学校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经调解,该学校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并不是出于盈利目的,而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上传文学作品。这么做不仅节约了经费也能克服纸质图书同步利用率低的问题,也算是侵权吗?
如今对作品的使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报刊杂志,网络传播是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学校上传小说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学校未取得授权,在校园网上传文学作品供学生浏览阅读已经构成侵权。
【法律知识速递】
我国《著作权法》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学校向学生推荐阅读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本是一件好事,不仅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还能增强学生的阅读能力和阅读水平。但是学校在登载他人作品前一定要注意审查作品的权属情况,如果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授权手续,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如确需登载文学艺术作品的,可以选择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中外名著,也可以选择购买相关数据库使用权的方式充实学校的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