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涛 ]——(2018-1-28) / 已阅6396次
福建厦门:张涛 QQ:175970250 版权所有 转载或者引用时应同时列明文章链接,否则不准转载或者从引用;禁止中顾网和百度文库转载 2018年1月28日
近来在一切QQ群里和微信群里看到一些评价关于“质疑吸烟案件二审改判程序问题”的文章,大多质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以第二审程序审理“吸烟案”违反了“当事人处分原则”;郑州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司法解释条文,并指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
对此,有法律学者又提出“‘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狭义地理解为‘一审判决结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新闻发布会的解说似乎不足以服众”。
那么这些观点对应的理由是否成立呢?在这里,笔者从“司法解释的定位”和“诉讼标的”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是为一家之言。
一、从“司法解释的定位”谈二审改判。
(一)司法解释的定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提出了“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亦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衍生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分析。
在这里,笔者先简要解读一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事实、理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践的“演绎法(一般为三段论)”,所谓“理由”,实际上就是“大前提(法律依据)与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推论”。
那么,从法条的字面理解并结合“吸烟案”上诉状来看,原告田九菊的上诉理由与起诉的实体理由一致,均为“‘杨帆的劝阻行为与段小立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有关条文的适用’之推理”,二审法院即围绕该“上诉请求的实体上诉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表述为“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无不妥。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在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以判决方式依法改判,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亦没有超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该说其程序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二、从“《解释》整个体系”谈二审改判应当如何理解第三百二十三条。
按照前述“‘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狭义地理解为‘一审判决结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新闻发布会的解说似乎不足以服众”的学者观点,二审法院引用了《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似乎有“画虎不成反类猫”的嫌疑,不过笔者还是想从第三百二十三条谈谈自己的看法;只不过二审法院适用的是第二款,笔者要谈的是第一款。
司法解释条文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该条文中的“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整个司法解释体系来解读。
(一)“独立的诉讼请求”之概念。
我们都知道: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有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那么对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如何理解的问题,应当同时结合解释的第二百四十七条进行解读如下: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均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
也就是说,对于属于“重复起诉”情形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所称“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当作狭义理解,即“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针对‘没有在第一审程序中形成对抗的法律关系’提出的请求”;而对于当事人以“计算失误”等原因在第二审程序中针对“已经在第一审程序中形成对抗的法律关系”提出超出一审请求额提出的实体要求,不宜认为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所称“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吸烟案”的上诉状不涉及“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案件所展示,整个案件在一审程序中仅有“唯一的对抗法律关系”,并未出现“涉及两个以上的对抗法律关系”,一审亦围绕“唯一的对抗法律关系”展开审判。
那么,二审法院围绕“唯一的对抗法律关系”进行审判,亦属于司法解释条文所称“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情形。
三、建议二审法院修正改判的适用法条。
综上分析,法律条文足以达到“依法改判”的效果,那么二审法院即使不适用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亦足以服众,那么裁判主文处也就不应当援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