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连华 ]——(2004-4-21) / 已阅16301次
这是要求相对较高的原则,就是从侦查开始到起诉,每一事实的取证都有检察机关加以引导。在目前的实践阶段苛求一步到位似乎存在一定困难,在操作上具有更大的难度。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应当适用针对性取证原则,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降低侦查的盲目性,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6、引导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在现阶段适时引导工作中应当坚持如下原则:(1)履行监督原则。无论何种形式的引导,立足点都应放在监督上;(2)依法引导原则。这种引导是法律意义上的引导,而不是随意引导或任意引导;(3)各司其职原则。充分尊重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及依法享有的侦查权、报捕权和复议复核权,做到分工负责,互不干涉;(4)严格程序原则。适时引导必须符合程序,形成规范;(5)互相配合原则。公检双方应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积极解决引导中出现的问题,以形成打击合力。
五、结束语
引导侦查取证,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通过对捕前、捕中、捕后三个环节上侦查活动的引导,为案件的起诉做好准备,真正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从侦到诉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改变实践中出现的侦、控、审三方在证据认识上的不协调,检察机关夹在中间处于两难境地的局面。④通过“引导”而不是“指挥”侦查,既借鉴了国外检警一体化的长处,又不是越权代办,包揽一切,保证了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时在引导侦查过程中,依法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能够切实防止片面追诉犯罪,轻视保障人权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①宋英辉 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版。
②屈广清 黄士元 论侦查的诉讼特性[J] 江海学刊 2002版第二期。
③(日)石川才显 侦查中检察的机能[J] 研究法学第311号[昭和49年]。
④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Z]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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