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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实例分析之二 因商事代理导致“三流”不一致就可以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 肖田 ]——(2017-12-25) / 已阅7145次

    常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实例分析之二
    ------因商事代理导致“三流”不一致就可以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作者:肖田,法学硕士,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猪八戒为人热情,实在,交游广泛,同时也是高老庄煤炭公司(下称高老庄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老头的女婿。如来是西天电力公司(下称西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来曾因无故处罚卷帘大将一事得罪高老头,两人是仇人。正值冬季,煤炭紧俏,西天公司非常希望向高老庄公司买煤,但考虑人情和面子问题不方面直接出马,于是找到了猪八戒,委托猪从中撮合。猪八戒满口答应,说服了丈人,于是购煤款由西天公司先支付给猪八戒,另外支付给猪八戒代理报酬人参果两盆,猪八戒将货款再转给高老庄公司,猪八戒想办法说服高老庄公司的会计嫦娥,嫦娥向西天公司出具了高老庄公司为销货方、西天公司为购货方、货物品种金额完全属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西天公司将该发票全部抵扣。
    本例中,税务机关认定,高老庄公司与猪八戒之间系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高老庄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是否虚开发票这件事上,至今仍然有效的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2号文第一条第(三)项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即在货物交易环节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客观而言,该规定已经严重的背离了我国市场经济对于资金流、货物流多元化的发展要求。目前,税务机关通常将“三流不一致”即认定为虚开,纳税人不仅面临被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甚至还会被追究刑责。
    我们认为,猪八戒的行为在实质上是委托代理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促成高老庄公司与西天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猪八戒是与高老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婿,关系自然密切,故西天公司委托猪八戒代为联络购煤事宜。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
    (1)高老庄公司和西天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2)西天公司和猪八戒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猪八戒在西天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西天公司名义(此事实由发票的购销主体证实)与高老庄公司联系购煤事宜。猪八戒行为的后果由西天公司承担。
    煤炭买卖关系实质存在于高老庄公司和西天公司之间,上述交易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也为我国民商事立法所许可,高老庄公司给西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合规,国家无税款流失,故在是否虚开的问题上不能机械照搬上述税务总局条文简单认定。所以,本例中高老庄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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