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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6-2017

    [ 赫少华 ]——(2017-9-19) / 已阅23139次

    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十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

    裁判摘要:
    合同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
    审查管辖权异议,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
    从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看,后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可能,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前诉和后诉并非重复诉讼。
    案件移送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在另案中通过反诉解决,超出了管辖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的范围,应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八:江苏中江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跃石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6期

    裁判摘要: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断标准。

    十九: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诉余姚市圣凯五金厂(普通合伙)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6期

    裁判摘要:
    票据经公示催告程序被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后,原合法持票人可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不当申请公示催告致其票据权利丧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示催告的不当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6期

    裁判摘要:
    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


    二十一、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6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二十二、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5期

    裁判摘要:
    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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