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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又是劳动法的错?

    [ 于伏海 ]——(2017-9-12) / 已阅21802次

    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网上搜索上述三个文件,一条一条地看一看,看看有没有“女职工必须入职后多长时间才能怀孕”的规定,我没有找到这方面的条文。为什么不能这样规定呢?对这个问题,大家可以探讨,我个人的观点是这样的:

    女职工愿不愿意怀孕、什么时候怀孕这是女职工的人身自由,也是女职工的一项重要的人权,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如果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入职后三个月之内不得怀孕”,这就违反了宪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基本人权。因此,即使女职工的怀孕和生育权有可能会被极个别的劳动者拿来钻空子占便宜,劳动法也不能用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规定约束女职工的怀孕和生育行为。

    有的人或许会说,宁波的这个案例,这位女职工都跟单位说过短时间内不会怀孕,她入职三天后就怀孕了,很显然,这位员工撒谎了,难道法律对撒谎的人也没办法?

    对此,我的观点是,怀孕这种事情,说快特别快,说慢也可能特别慢,说快的话,短则一二十分钟,长则一两天;一位应聘者面试时说自己没有怀孕,面试成功后,晚上请好友庆祝,开心之余还去跟男人开了房,说怀孕有那么难吗,不就分分钟的事情?这是其一。

    其二,如果有的人应聘时果真撒了谎,那也要看撒的是什么谎。有的谎,法律还真没有办法,特别是跟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权方面有关的谎,撒了就撒了,又能怎么样?比如,一个园林公司招聘园艺师,有一个HIV感染者前来应聘,单位问他身体状况,他说非常健康,后来单位得知他是HIV感染者,那么单位能不能以他撒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我认为不能,因为,园林绿化的工作不是必须屏蔽HIV感染者的工作,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那单位就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征得劳动者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位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面试时撒的谎是跟自己的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有关的,那法律就更没有办法。比如,面试时,单位问应聘者,你有没有结婚,应聘者完全可以根据有利于自己的情况选择说“结婚”或者“没结婚”,假如本来结婚了,他说没有结婚,将来单位也不能以劳动者应聘时撒了这样一个谎为由解聘劳动者。同样的问题还有,“你有没有怀孕?”、“你最近会怀孕吗?”、“你打算什么时候结婚”、“你结婚后会马上要小孩吗?”、“你有没有生育过?”等等,应聘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这些问题,但是,如果应聘人员没有如实回答这些问题,那也并不违法,当然也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为什么不违反劳动合同呢?

    第一,一般情况下,单位应聘时询问的应聘人员的个人私生活问题,都不会写到劳动合同里面。我还没有发现有哪个企业的劳动合同条款里有“劳动者承诺入职后三个月内不得怀孕”的内容。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内容,那我建议这样的企业应该请一个法律顾问了,如果有法律顾问,那就应该换一个法律顾问了。

    第二,即使劳动合同果真有这样的内同,那也因为这样的内容是违法的内容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我们具体看看违反了那些法律:

    1,违反了宪法第33条和第37条,

    2,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怀孕权,女职工有权选择什么时候怀孕,单位不得干涉,更不能用合同条款约束。

    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宁波的这个案例无法证明“劳动法过度保护劳动者”这一观点,实际上,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保护总体来看是不偏不倚的;同时,因为用人单位一定程度上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如果受到用人单位侵害,可能在证据方面遇到很多问题,反而会出现对劳动者不利的局面。

    当然,我坚决反对其他劳动者效仿宁波这位女员工的做法;前段时间北京一位劳动者通过单位拿到北京户口后马上就辞职的行为,我也坚决反对。对这些行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是无奈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这些人就不会受到惩罚。我在点评“上海警察与抱小孩妇女”一案中,谈到了人世界存在的一个普遍定律,这就是“因果律”,有因必有果,有什么样的前因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大家想想看,宁波这家单位应该员工不少,假如有五十位员工,那这些员工会不会到处去说自己单位有有一位叫什么什么的女员工骗吃骗喝的故事呢?俗话说“好事不出门,丑事传千里”,恐怕这位女士将来找工作会很困难,这就是因果律,也可以看作是一条自然法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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