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公民环境权

    [ 吕忠梅 ]——(2001-1-4) / 已阅85777次

    4、人类权说⑧。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此外,关于环境权的性质还有财产权兼具人格权说等。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性质特征,包含着对环境权的属性认识。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均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至于财产权兼具人格权或人格权兼具财产权说则本身并没有确定环境权的性质。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除《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了环境权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1966
    年12月9日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1条宣布:"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时确认在此方面基本自由同意之国际使用极为重要⑨。

    其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因此,环境权的最低限度标准不是单纯的医学上划分疾病与健康的标准。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它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第三,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1、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正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则正威胁着这种物质条件,才产生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权的要求;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将影响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质量,环境权保护的结果表现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即通常所称的产生环境效益,环境效益也是这一代人和后代人可以共享的。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不可能脱离环境条件独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独占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真正公共权利或"人类权利。"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受到限制成剥夺,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生存基础。虽然其他权利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丧失,如财产权可能因处分而转移,公民的政治权利可能因受刑事处罚而被剥夺,而公民的环境权则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正是由于这种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使得环境权的行使,既可以是集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而对这一权利的救济,既需要采取公法手段,也需要采取私法手段。

    2、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的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因而环境权所体现
    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环境权的这种属性,要求现代社会
    中的人作为人必须与自然建立和谐、尊重的关系,必须克服利已主义倾向,改变功利主义的
    环境观,"我们在决定在世界各地的行动的时候,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
    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无法换回的损害。反之,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采取比较明智的行动,我们就可能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一个比较符合需要和希望的环境中过着较好的生活。⑩"正是因为环境权的这种利益多重性使它具有比其他法律权利更高的价值取向和人性标准,才产生了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手段多样性、法律责任多元性的特征,前者如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手段保护环境;后者如法律责任的加重,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责任追究的程序简化,等等。

    3、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任何权利都是或应当是与义务相互依存的,而且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环境权也不例外,在环境保护中,任何人都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不容许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环境保护又是与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公民环境权利与义务的确定,都必须具有环境科学依据和符合生态规律,因此,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使得环境法整体具有强烈的科学技术性。这种科学技术性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中的技术规范占有很大比重,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莫不与技术规范直接联系。

    4、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问题的特点是污染和破坏容易,治理与恢复困难,有些环境污染与破坏如矿藏资源枯竭、物种灭绝都是不可逆转的,因此环境保护重在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的后果产生。与之相适应,环境权的保护也是如此,应将重点放在事前的预防上,仅此而言,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也必须是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外,还要以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通过对环境权性质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是环境保护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环境权的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环境权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决定了环境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和法律责任的多元性;环境权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生态性;环境权实现方式的多元性则决定了环境法结构体系的完整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环境权理论及法律化是环境法理论及实践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
    三、环境权的认识论基础
    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客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环境权理论与实践在国外两度引起重视,莫不与人类环境观的变化直接联系。

    人类的环境观是指人们对客观环境的看法和观点、观念的总和,它是人们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人类的环境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变化的,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⑾。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这是在古代生产力水平发展低下,人类尚不能摆脱自然的控制和威胁时期的必然表现。此时的环境观为对自然力的畏惧心理和盲目崇拜的观念,要求人对自然的绝对服从。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这是近代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结果,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为前提的,人类环境观的转变也以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为物质条件。尤其是在产业革命以后,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大,从而产生了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观念,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人类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不断地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在这样的观念下,环境权是无从建立的。

    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环境危机的威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人重新认识与自然的关系,人们开始由无视自然的陈旧观念向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的观念过渡,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发展的价值取向。在这种观念下,人类才有可能将自己的善恶观、良心观、义务观等道德观念扩大至自然界中的一切实体,并重新确立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从而产生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才产生了环境权的要求。众所周知的《人类环境宣言》被认为是人类新的环境观产生的标志,而正是这个《宣言》明确宣布了公民环境权,这不能说是巧合,只能充分证明环境权是现代环境观的产物。

    从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发表至今的二十几年间,国际环境保护掀起了二次高潮,环境权理论也经历了二次发展。从这里可以看到:现代环境观作为一次革命性变革,有与传统环境观的长期影响作斗争的过程;而环境权的实现,也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这其中还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转变过程。

    七十年代初期,环境权理论提出之时,人类环境保护的视野开始从自然科学领域向社会科学领域拓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和单纯地科学技术手段难以奏效的现实迫使人类寻求管理环境的途径。《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标志着人类已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认识它的自然因素及其变化规律,而且要认识它的社会因素及其变化规律。但是,认识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两方面本身并不是目的,最终要将这两方面的认识统一起来,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正是在人们初步认识到环境问题的社会因素后才提出了环境权理论并进行了研究,开始了立法实践。但由于当时人类认识水平的限制,加之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后果尚未显现,局部地区严重的环境污染经过治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威胁感到舒了一口气,有些松懈。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环境权理论曾一度衰落。客观地说,在当时传统的环境观仍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环境权理论也不可能得到深入研究和大力倡导。直到八十年代后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如博、帕尔毒气泄漏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墨西哥液化气爆炸、意大利塞维索剧毒性化学品泄漏等危害巨大、后果极其严重的污染事件频繁发生,过去长期以来排放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积累性后果开始显现为全球性酸雨、温室效应和全球性气候变化以及臭氧层破坏。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已经出现,并且老的环境问题还在以新的形式出现,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人类才真正开始反思自己过去的行为,认真思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要求建立以尊重自然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正是在这样一种全新的环境观下,环境权理论重新受到了重视。

    笔者认为,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停滞反应了认识论上的局限性。过去研究环境问题分别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角度展开,而这两个领域认识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人是自然界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因此人要依赖自然,服从自然规律,在环境上尤其要服从生态规律。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是生产活动,而生产活动是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的物质活动,因此,人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而自然环境是被人改造的对象。可见,自然科学将自然环境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而社会科学将人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并且各自都有自己的根据和理由。而作为法学范畴的环境权,既要从社会科学的角度体现其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特性,又要使这种调整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现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的目的。它所碰到的首要难题当然是对人与自然的本质关系的认识问题。不从世界观的高度,将环境问题纳入哲学视野,环境权理论也无从建立。

    近年来环境理论与环境哲学的发展,使人们对环境权理论的哲学基础获得了新的认识:一方面,人与自然是一种依赖、服从关系,人作为生物体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要参与自然环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赖自然环境提供物质生产资料,要服从自然环境运动规律;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又是一种改造创造关系,人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和最高产物,具有能动性,人以其心理的、社会的及文化的因素影响自然环境,通过社会劳动有目的有意识地改变环境创造属于人的自然界⑿。可见,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既相互服从,又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二者统一的基础既不是自然环境,也不是人,而是人类的能动性活动,即人的实践活动。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正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人们的实践活动,禁止或限制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实现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目的。
    正是基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这种认识,我们才认为,现在的环境权理论是建立在全新的环境观上的全新理论,这种新的环境观至少包括如下内容⒀:

    1、人类不过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普通成员,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讲,人类一时一刻也不能脱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毁坏环境,就等于毁坏了自己。


    2、自然界能够为人类发展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自然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自然界的发展变化是有客观规律的。因此,人类在寻求发展、改造自然的时候,必须自觉地约束自己,尊重自然,尊重自然规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