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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第1.1.1节第1.1.1.8条)

    [ 王冠华 ]——(2017-6-4) / 已阅17390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十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第1.1.1节第1.1.1.8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未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词语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词语的界定属于新增规定。

    二、理解

    工程量清单,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按照填写主体的不同以及是否已标明价格等,可将工程量清单划分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所谓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本条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词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前者未标明价格;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标明价格后形成。其次,前者由招标人编制,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后者则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确认。最后,前者是在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情形下,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后者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承包人中标,且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即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用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相关单位对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进行了修订。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随后,又批准发布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567号公告,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内容主要涉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等等。关于主要涉及价款结算、工程量计算等内容的强制性标准,是否构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前已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工程变更的问题,包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等等。由于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价能否调整?如果可以调整的话,应当如何调整?答案是肯定的。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款等规定,其调整规则如下: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相应调低或者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三、实务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在上诉人钟年善与被上诉人肃州区水务局、肃州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工程招投标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对工程单价均有明确的约定,而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5.1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20%,关键项目:渠道及建筑物,单价调整方式:不调整”。上述约定说明,不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单价均不调整。
    2013年1月25日,钟年善与建设方、监理方签署了《肃州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2012年度第二标段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表》,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各方均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是按照工程量乘固定单价的方式计算工程款,按此方法,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也随之增加,并不会因工程量的增加而影响上诉人的利益。项目部按照上诉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工程款,符合双方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项目部虽认可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整,但双方并未约定调整工程单价,故上诉人以工程地点、内容、等级质量变更、施工难度增加为由,要求变更工程单价,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三明福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银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董坪2号左幅特大桥、大仑尾2号大桥系福银公司因安全等原因变更设计,将路基变更为桥梁。原审法院认为,从路基变更设计为桥梁,属于工程重大变更,且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约定“按上项金额的10%作为不可预见因素”,而从路基变更设计为桥梁,变更金额远超合同约定的10%,故两座桥梁的变更作为施工方的中铁公司是不可预见的,相关施工结算等行为不受合同约定条款的限制,应由双方另行协议补充。中铁公司按照福银公司的变更设计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多次协商,除结算价格外,双方已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两座桥梁的应付工程款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即投标时交通部定额及其编制办法确定,万隆公司按此标准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注释】
    [1] (2014)甘民一终字第64号。
    [2] (2015)赣民一终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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