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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局、房管局、银行等单位被法院罚款及复议结果

    [ 赫少华 ]——(2017-5-17) / 已阅11089次


    四、申请复议人:*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

    复议决定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执复字第29号

    法院认为,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如认为人民法院处理的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未按照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义务,属于违法行为,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其罚款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30号

    法院认为,从德州中院执行人员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看,起初其工作人员已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在没有给法院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又停止办理,其行为具有不协助执行的情形。在长达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崂山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没有签收协助过户的法律文书,直至下班时,工作人员才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亦说明崂山房地产交易中心当时具有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且没有尽到当时不予办理协助事项的说明义务。
    鉴于青岛市崂山区推进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已作出办理该土地及房产过户的意见,该过户目前尚未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综合考量主观、客观因素,本院认为,德州中院罚款100万元明显过重,该罚款决定书应予撤销。德州中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提醒:涉及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门,须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五、申请复议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决定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执复8号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沾化区法院执行人员出具有效证件和法律协助手续后,复议申请人未及时、有效的协助沾化区法院的查询工作,而是以距离远、信息量大、临近下班等为由进行推脱,不能客观理智的对待执行人员告知的法律风险,对其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客观的认识,存在明显过错,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鉴于复议申请人已意识到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责任,并表示愿意积极纠正,且其行为未造成执行查询、股权冻结不能等后果。【由20万元调整为10万元】

    六、申请复议人:*银行

    复议决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执强复字第8号

    法院认为,朝阳银行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均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鉴于朝阳银行对自身的年度审计报告、股利分配政策、增资扩股、验资报告的管理使用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在接到执行法院的处罚决定后已按执行法院的要求履行了协助义务,在复议审查期间责成专人调查协助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对司法协助过程中服务方式不当的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未给案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并在后续的协助执行工作中积极配合,综合考虑申请复议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可酌定对申请复议人朝阳银行从轻处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对比案例:复议人:*石化销售公司

    复议决定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执复字第41号

    本院认为,即使支付款项走流程需要时间并发生了农民工和材料供应商围堵申请复议人下属单位的事情,申请复议人也应当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请求延期付款,但申请复议人在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里,并在执行法院多次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既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也不书面请求延期付款…但鉴于申请复议人有不能按时协助执行法院执行的客观因素存在,并在本院复议该案期间,自觉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酌情应当从轻处罚。【由60万调整为5万元】

    复议决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复字第3号

    法院认为,在办案人员已出示相关材料情况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称保全裁定中记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预留信息不符需内部请示,没有法律依据,显系以此为由故意拖延办理冻结手续,致使相应存款被转移,并造成原审法院不能完成冻结的后果,原审法院决定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进行罚款,与上述规定相符,并无不当。

    另外,上述规定并未对行为人主观状态进行区分,即,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妨碍民事诉讼的后果,均符合处罚的条件。

    综上,原审法院对申请复议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给予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冻结数额较低,而罚款数额偏高的情况,对罚款数额作适当调整。

    复议决定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执复字第0012号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扣划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相关金融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协助执行。清浦法院所扣划的款项系清浦公安局同案依法冻结的款项,而汉川市公安局之后对同一笔款项进行冻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在收到清浦法院的扣划手续后,应依法及时履行扣划义务,不得迟延。
    申请复议人在收到汉川法院要求其扣划同一笔款项的文书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该院纠正,但汉川农行在申请复议时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向汉川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材料。申请复议人汉川农行在接到清浦法院协助扣划手续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清浦法院对其罚款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汉川农行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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