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庆波律师 ]——(2017-4-1) / 已阅11194次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66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商)终字第1017号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