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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风投基金约定“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30”股权回购价格标准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 卢庆波律师 ]——(2017-4-1) / 已阅11253次

    【原创】风投基金约定“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30%”股权回购价格标准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老板投资的法律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裁判要点】
    各方当事人在订立《投资协议书》时已对履约成本、风险、盈利进行了充分估算与预期,系签约各方作出的自主的商业判断。《补充投资协议书》中对猫人服饰公司和游某(控股股东)受让嘉俪中心(风投基金)持有的猫人制衣公司(目标公司)股权的价款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案件概况】
    2011年1月,嘉俪中心(风险投资基金)作为甲方,猫人服饰公司与控股股东游某作为乙方,猫人制衣公司(目标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投资协议书》、《补充投资协议书》、《补充投资协议书二》,约定嘉俪中心向猫人制衣公司投资2400万元,将嘉俪中心向猫人服饰公司及游某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上海美敖时装有限公司投入的2400万元转为对猫人制衣公司投资,嘉俪中心对猫人制衣公司合计投资人民币4800万元,并相应持有猫人制衣公司8%股权。
    《补充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如果猫人制衣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任何一年实现净利润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猫人制衣公司任意一季度的销售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则嘉俪中心有权要求猫人服饰公司与游某或猫人制衣公司受让嘉俪中心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猫人制衣公司股权,猫人服饰公司与游林以及猫人制衣公司承诺予以受让,受让价格应保证嘉俪中心本次投资的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30%,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受让价款=投资款4800万元×(1+30%)n-嘉俪中心入股期间从猫人制衣公司获得的所有现金股利-嘉俪中心届时因已转让部分猫人制衣公司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2011年3月,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鄂中信验字(2011)第Y013号验资报告书,确认截止2011年3月22日止,猫人制衣公司收到嘉俪中心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金2400万元。2011年4月,游某、猫人制衣公司共同出具承诺书,载明:“北京嘉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美敖时装有限公司已经收到贵中心2400万元的投资款,该投资款系贵中心对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投资的一部分,将专用于上海美敖时装有限公司归还对母公司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特此承诺”。
    2011年4月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大信审字(2011)第2-0416号审计报告,就猫人制衣公司2010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2010年度的利润表上显示2010年度净利润40603457.53元。2012年4月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大信审字(2012)第2-0406号审计报告,就猫人制衣公司201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2011年度的合并利润表上显示2011年度净利润47325018.27元。2013年4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审字(2013)第2-00010号审计报告,就猫人制衣公司201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2012年度的合并利润表上显示2012年度利润31233903.70元。
    猫人制衣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2011年9月8日猫人制衣公司章程修改案载明股东姓名与出资额:1、猫人服饰公司,出资比例79.7392%;2、嘉俪中心,出资比例8%。猫人服饰公司与嘉俪中心现在亦系猫人制衣公司股东。
    嘉俪中心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猫人服饰公司受让嘉俪中心持有的猫人制衣公司8%的股权;2、猫人服饰公司与游某连带支付给嘉俪中心股权转让款10545.6万元;3、猫人服饰公司与游某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融资方败诉分析】
    一、嘉俪中心与猫人服饰公司及游某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补充投资协议书》、《补充投资协议书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补充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如果猫人制衣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任何一年实现净利润低于5000万元,嘉俪中心有权要求猫人服饰公司与游某受让嘉俪中心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猫人制衣公司股权,受让价格应保证嘉俪中心本次投资的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30%。现,猫人制衣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未达到约定的标准,已触发《补充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回购条件。嘉俪中心与猫人服饰公司均系猫人制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猫人制衣公司章程亦未对股东间股权转让设置限制性条件,故嘉俪中心主张猫人服饰公司受让嘉俪中心持有的全部猫人制衣公司股权。

    二、嘉俪中心系依据各方约定的计算公式“受让价款=投资款4800万元×(1+30%)n-嘉俪中心入股期间从猫人制衣公司获得的所有现金股利-嘉俪中心届时因已转让部分猫人制衣公司股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得出,该公式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之表示。

    【融资方的经验教训及总结】
    一、作为融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时,切记对条款约定要认真审核,力求公平才签订。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目标企业,因为对目标企业一般不参与经营,与控股股东约定对赌条款,约定当失败时能顺利退出,本无可非议。但是本案的投资协议的约定是十分不合理的。可以说,风投基金永不会输!本案的风险基金两头得利:目标企业能上市,我当然可以盘满钵满;目标企业经营不顺时,我退出,照样可以享有暴利。签订这样的投资协议后,风投基金一劳永逸,你作为目标企业不要再期望它能全力协助你上市,因为上市,与不上市,意义不是太大。所以,目标企业股控股股东一开始就几乎注定惨败。目前,股权回购价格通用的标准是本金加8%年利率,这较为公平。这样约定,风投基金只有一条路才可以获暴利,就是上市或协助公司扩大经营效益,否则,退出没有利可图。

    二、企业家树立契约精神好重要。千万不要以为,合同条款不公平,法院就会判决无效或撤销。没那么简单的!现代的契约精神已深入国民心中,包括法官也是。所以,双方约定的条款,法官以支持为基本原则,例外的非常少,除非违反合同法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三、找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您服务,将风险降至最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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