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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冠华 ]——(2017-3-21) / 已阅9521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一:合同协议书标题、当事人、引言及工程概况(第一条)

    王冠华

    【导言】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其他法律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于2013年4月3日以建市[2013]56号文的形式印发,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本系列文章基于新老合同的对比分析,对《示范文本》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进行解读,以期给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相关操作指引,助力施工企业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
    承包人(全称):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
    2.工程地点: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
    4.资金来源:__。
    5.工程内容: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__。

    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
    承包人(全称):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
    工程地点:__。
    工程内容: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
    资金来源:__

    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在“合同协议书标题、当事人、引言及工程概况(第一条)”中,《示范文本》主要修改如下:
    1.在标题部分,《示范文本》在“协议书”前增加了“合同”二字;
    2.在引言部分,将法律依据中“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为“有关法律规定”;并将“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修改为“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以使合同协议书之用语更为规范、准确;
    3.在“一、工程概况”部分,将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之“二、工程承包范围”调整为本条第6项。

    二、解读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是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附件的高度概括,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其中,引言部分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法律依据,同时确立了订立合同协议书应适用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这些法律适用原则的确立,在法律或者协议未予规定/约定或者规定/约定不明时对于定纷止争具有指导意义。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共计十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词语含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以及合同生效等;《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根据《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协议书在解释优先顺序上要优先于中标通知书(如果有)、通用合同条款等其他合同文件,因此,为更利于理解和适用协议条款,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协议书的缺省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均须慎为填写或者有效补充,具文明定。在填写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和工程概况留白时,需要注意:
    1.对于发包人、承包人的留白处,均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全称;
    2.对于工程名称的留白处,应填写工程全称,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工程;如果工程有分期的,应标明XXX工程XX期,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工程XX期;如果工程有标段的,则应标明XXX标段,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工程XXX标段。
    3.对于工程地点的留白处,应填写工程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路XX号。为更清晰、准确地描述工程所在地,避免日后双方发生争议如管辖权争议,在此,我们要求合同协议书当事人在此留白处同时注明工程四至范围(东临XX路、西临XX路、南临XX路、北临XX路)。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二)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根据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令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出,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对此,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均须关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确实明了政府核准制的项目适用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的留白处,填写时须注意:(1)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填写的是立项部门的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对于核准类项目,填写的是项目核准文件的文号;(3)对于备案类项目,填写的则是投资项目备案证号。
    5.对于资金来源的留白处,应填写获得资金的渠道,具体包括单位自筹、外商投资、财政拨款、金融机构借款、国外金融机构借款、捐赠款项、其他资金等;如若存在多项资金来源时,则应标明不同方式所占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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