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召利 ]——(2017-3-16) / 已阅81917次
《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至三次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2017年3月8日)。
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
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7年3月12日)。
5.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7年3月14日)。
【作者简介】
陈召利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中级)律师。东南大学法学学士(1999-2003)、法学硕士(2003-2006)。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2015年入选首批“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库”,2016年入选首批“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二层次,商事类)”,2017年获评“北大法律信息网2016年度十大优秀作者”。陈召利律师长期关注全国人大的民法总则立法进程,对民法总则草案分别发表了《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几点修改意见》(入选《北大法律信息网2016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入围榜单》)、《对《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三十九条修改建议》,并多次通过中国人大网提交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建议,在2017年3月8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中,陈召利律师的八条修改建议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均有直接体现。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并购与投融资、建筑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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