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召利 ]——(2017-3-16) / 已阅81919次
【干货】全面解读《民法总则》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出处:利眼观察(chen_zhao_li)
【摘要】《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制度作出规定,修改与完善了部分现行法律规定。毋庸置疑,在统一民法典出台前,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将更加频繁。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及立法背景资料,对《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亮点进行简要解读,以期对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所裨益。
【关键字】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 ;民法典;法律适用;法律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根据我国立法计划,中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制度作出规定,修改与完善了部分现行法律规定。毋庸置疑,在统一民法典出台前,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将更加频繁。笔者不惴浅薄,抛砖引玉,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及立法背景资料,对《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亮点进行简要解读,以期对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所裨益。
要点一: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并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思考题】
1.《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为什么未被保留?
2.《民法总则》规定的守法原则、绿色原则如何执行?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要点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法条】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要点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要点四:完善了监护制度。
1.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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