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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金勇 ]——(2017-3-16) / 已阅12417次

    最高人民法院,请明令废止增值税司法解释可好?

    文/ 王金勇 2017年3月16日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王金勇刑思录”(wangjinyongxingsilu)

    司法实务中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否可以继续依据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认定“数额较大”(10万元)、“数额巨大”(50万元)以定罪量刑,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未被明确废止,应当适用,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能依据,也不应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有关案件。

    不同的认识导致不同处理结果,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金勇认为,目前《增值税解释》虽还没有被明确废止,但实际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不应再适用(即便仅是参照执行,实质上也默认了其法律效力,达到了事实“适用”的法律效果),否则易导致罪刑失衡,有损法治公平。

    不妨梳理一下该司法解释的前世今生。

    为了惩治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刑事案件,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同日施行。

    为了界定《决定》中“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等情形,1996年最高法制定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即《增值税解释》,其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1997年修订刑法时,设置了独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此前的《决定》列入了刑法附件二,并明确《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自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刑法规定。

    也就是说,自97刑法施行后,《决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责类规定已纳入刑法,该部分不再适用。

    再进一步说,因制定依据——《决定》中刑责类规定已消失殆尽,《增值税解释》也就成了无源之水、空中楼阁。

    那《增值税解释》应该何去何从呢?

    有意思的事情出现了。

    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也正是依照该《通知》的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增值税解释》,一直被法院(至少是部分法院)奉为惩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的利剑而在实质意义上“适用”。名为“可参照执行”,可谁都知道,与“适用”法律效果几乎等同。由此,数额标准明显偏低的《增值税解释》,成为定罪量刑过重、失衡的“罪魁”。

    但金勇注意到,《通知》下发之时,正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现该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取代)生效执行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依照该规定,自97刑法施行后,《增值税解释》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啥叫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金勇看来,就是形同“废止”。“适用”或者“参照执行”,都不可。

    问题仅在于,即便到目前为止,《增值税解释》依然没有得到即时的清理、废止。此为司法解释立改废工作不到位。

    实际上,最高法对于《增值税解释》适用存在的问题早就知道,也有了纠偏的意见。2016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黄应生撰写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一文,该文中透露了最高法研究室曾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了一份名为《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该答复内容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因为该电话答复并没有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开,也不属于正式法源,部分法院对此电话答复心存疑虑,不予认可。

    因此,现在,到了最高法明文废止《增值税解释》的时候了。抓紧时间制定新的增值税司法解释,并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发文明确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明令废止《增值税解释》,此建议请广大法律同仁接力转发,一齐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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