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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文忠 ]——(2017-3-14) / 已阅6616次

    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定位问题
    ——张文忠


    从1995年总社恢复成立时算起,供销社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改革整合,目前供销社现状如何,如此状况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种状况的出现对各级供销联社的职能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这些都是供销社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供销社的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基层社、各级联社所属的企业得到整合,但整个系统的组织架构没有变,从总社、省社、市社、县社到基层社,在组织架构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一是从基层社来看,截止2007年底,全系统基层社比1995年总社成立时32910个减少11679个,减少约1/3。基层社销售总额2007年1991.7亿元,资产负债率82 .41%。基层社改制面66.8%,实现了产权多元化,置换了职工身分,但许多基层社不直接开展经营活动,收入主要来自资产开发和租赁,经营网点是私人资本在运作,只是挂供销社牌子。
    二是从社有企业来看,各级联社所属的企业改制后基本上是公司制企业,联社对部分公司保留了股权,但公司经营目标与经营活动与基层社没有关联。
    三是从各级联社自身来看,大多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已有75%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是为参公单位。联社自身没有经营活动,不是经济实体,但支配所属企业的资产运作,基层社的资产也由县联社监督管理。
    在服务领域方面近年来有了新的变化,一是成立了农产品信息服务中心,建立了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产地分布、产销情况、当地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基本情况等数据库,启动了社会化服务。二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培训指导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供销社现状的成因
    供销社目前这种状况是历史形成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供销社的资产所有权决定的。
    从供销社的历史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农民群众通过自愿入股的形式,组建了供销社,但供销社曾经出现过两次所有制升级,与国营商业“两合两分”,一次是1958年把供销社转为全民所有制,1962年5月中央决定恢复了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另一次是在“文革”期间又与国营商业合并,再次改为全民所有制性质,1981年底中央又一次决定恢复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到2007年上半年,全国供销社系统所有者权益突破了900亿元。供销社是用农民的股金发展起来的,从理论上来说供销社的净资产应归入社农民共同所有。且国家也已明确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
    从供销社近年来的改制情况来看,在理顺劳动关系方面,进行了职工身份置换,消减冗员。在资金财务方面,变现了大量资产用于支付减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化解银行债务。在业务经营方面,由承包经营过渡到租赁经营,业务经营由私人资本运营只是挂供销社牌子。在社有企业产权运行方面,进行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及公司制改造。总的看改制并没有触动供销社资产的所有权。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入社农民早已退股退社,再纠缠这些资产要归哪些农民所有既不可能也无意义,既然农民与供销社没有产权上的联系,那么把供销社办成产权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已不可能,这也被十几年来的改革实践所证明。
    供销社历史积累的净资产在无法确认给入社农民集体的情况下,由各级联社监管是现实的选择。且国家也已明确规定,各级联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
    三、各级联社目前的职能问题及今后的定位
    目前各级联社的职能有三大块,一是历史积累资产的运营及监督管理。二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培训指导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营销大户提供产销信息服务(农副产品信息中心大多与各级联社合署办公)。这些职能存在的问题:
    1、各级联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问题是所有权代表不是所有者本人,出资人代表也不是真正的出资者。社有企业、基层社的所有者缺位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不应由各级联社直接进行,各级联社股权的收益不应只是用于机关人员开支和办公经费。
    2、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培训指导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这一职能还没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
    3、在目前各级联社职能缺失的情况下,农副产品信息服务不必组建独立的机构来运作,可以作为各级联社的职能之一,由各级联社机关的内设机构承担。
    各级联社今后的职能定位从根本上来说要体现供销社历史积累的净资产所有权性质,在供销社资产所有者缺位,没法办成产权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办成为农民服务的组织是顺理成章的选择。同时各级联社承担同级政府推进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的职能,是执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供销合作社历史积累的资产运营应当由理事会授权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来进行(而不是由各级联社直接进行运营)。运营社有资产的公司应围绕用好管好供销社历史积累的资产为“三农”服务做文章,积极运作服务项目,为“三农”提供服务,不能只是做生意赚钱养人。公司积累的利润也要用于推进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用于服务“三农”。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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