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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三十九条修改建议

    [ 陈召利 ]——(2017-1-12) / 已阅25906次

    对《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三十九条修改建议
    作者:陈召利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陈召利律师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中国民法典指日可待。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两步走”的第一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将民法总则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于2017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诚如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法学泰斗王泽鉴教授在《对制定民法典与民法总则草案建议》一文中所言,民法总则“草案三易其稿,费尽心思,展现智慧,应值肯定。批评者有之,难谓全无理由。严格言之,草案内容非无斟酌改进余地,如何使之更为体系化、更具逻辑性;避免条文重复,更为简明优雅;概念用语更为精确;充实简略规定的内容,使其更具规范性与可实践性。民法总则乃私法的核心,深切攸关人民权益、司法实践、法学教育与法学发展,一字一语,期望能止于至善。愿共同为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而努力。”
    笔者在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对《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重新检视,提出三十九条修改建议(已通过中国人大网提交),以期对民法总则立法所有裨益。为了便于查阅民法总则草案全文,笔者未删除无修改建议的条款。
    本文仅涉及对民法总则草案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关于民法总则整体立法的评价与建议,请参阅笔者此前发表的文章《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几点修改意见》(详见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4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三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的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修改建议1】第一章的名称应修改为“一般规定”。因为本章内容不仅规定基本原则,还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源、法律适用规则等,建议参照使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的用语“一般规定”较为妥当。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修改建议2】“不得违反法律”的表述欠妥,所谓“不得”条款,一般认定为强制性规定,违反即无效,建议恢复一次审议稿的表述“应当遵守法律”,保持立法用语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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