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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 ]——(2016-12-30) / 已阅20878次

    经过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合同可否变更?
    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系列
    作者:卢庆波 黄凯君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来函:某环卫统筹服务项目经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并签订了合同。承包单位在履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减少承包范围。政府采购单位发函征求律师意见。

    回复(节选):

    一、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擅自进行变更。《东莞市某环卫统筹服务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显示的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擅自进行变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承包公司要求就承包范围进行删减,应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使贵单位同意删减,也不得私自与承包公司就此签订变更的书面补充协议。

    二、目前政府文件仅允许:补充合同追加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由此可见,承包单位在履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减少承包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上意见供参考,请贵单位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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