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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员额制对我国司法干警队伍建设之影响 ——兼评司法干警之“择优选任”

    [ 文世楚 ]——(2016-12-14) / 已阅12292次

       在工作机制不变,评价指标体系也仍如当前的情况下,所谓的“择优选任”会是什么样呢?与目前从检察官中择优选任科长之“择优选任”会有不同吗?而且受员额制的限制,五年后检察官助理不可能大面积的任命为检察官(检察官和检察辅助类人员的分类所形成的体制使然),很多检察人才将受制于体制而不能独立办案,这当然是对人的自我才能的压制(当然,如果检察官开明,助理也可能独立办案,这不过是两者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并不确定;而检察官权力稍一膨胀,助理的才能即会受到全面压制)。同时,因为助理很多,检察官很少,“竞争”不可能不激烈,而评价指标体系却没有,工作机制如同当前,那么可以想见择哪个“优”任命检察官,基本可以完全取决于最适合做检察官的资质以外的东西。这种情况在笔者看来,标志着司法改革的根本失败。
       所以,“择优选任”这一正确的目标不可能有正确的结果。或许我们还会面临当前的问题:检察辅助类人员中很多检察人才任命不了检察官独立办案,而很多任命为检察官的人不具其才。进而检者不察,察者不检,违背独立性等基本问题还将存在。
       因此,这样的改革属于折腾。我们应当改变机制本身,而不是将科长与检察官的关系演变为检察官和助理的关系。我们应当打造检察官的工作机制,让这一机制既适用于不具有领导职务的检察人才,也适用于具有领导职务的检察人才,让目前所有岗位上的检察人才都能归于改革后的这一机制下人尽其才,而不是让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检察人才去做检察辅助人员继续让其不尽其才。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机制一定是检察权与行政管理权彻底分开,一定是检察官有书记员而没有助理,一定是检察事务与行政事务井水不犯河水。当然也一定是突出检察、检察官的办案地位,但却不是目前以此为标榜的路径所实际能到达的地方。
       实现所有这些目标的路径也很简单,那就是在现有机制基础上,扶植科长与检察官事务关系中积极的一面,巩固这一积极的一面促其成长为事物的全面,进而转变科长职位的职能为纯行政岗位。这样势必根本改变科长与检察官之间的事务关系,必然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如果案多人少,就增加检察官员额,却一定不能给检察官加助理,以保证检察权检与察的统一和检察的亲历性。如果这样,笔者想可能更有把握接近或打造成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权力运行体系。
       所以,“择优选任”这种几乎不可能有任何问题的正确思路在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面前已经几乎不可能成为司法事业成功发展的具体方法。
       从相关的报道不难看出,被任命的检察官助理大多都是书记员出身,而且通过了公务员考试,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并且见习期满 。这样早可以说是择优了,然他们还需要五年的时间才能任命为检察官。而且,五年后他们也并不是都能任命为检察官,因为检察官是有员额限制的。那么,具备司法资格的人可能要长时间不能行使完整的检察权,要笔者说青年检察人员的成长路径依然不畅。
       如果结合所有新任检察官首先由基层检察院做起这一制度,笔者以为就基层检察院的基本情况而言,上述制度应当改革为:一年见习期满即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对于执业律师或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一经录用,见习期内即可任命为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一年期满即可任命为检察官。这就是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正常的成长路径。也就是说如果有司法资格,经两年的检察业务实践即可任命为检察官完全独立的行使完整的检察权。而且,书记员和检察官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职业,所有检察官均不必要从书记员做起。我们可以由老检察官带青年检察官,但是一定要一开始即赋予其检察官思维和视角,不能从书记员做起。而且这个工作可以在见习期内完成。一旦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即应赋予其权力和责任,任命为检察官后则应完全按照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对待之,这才是青年检察人员成长的较为畅通的路径。也是当前司法事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人事选择。
       按照上海模式,必然是五年内机制还是旧机制,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没有,五年后仍然是旧秩序的重复,这种状况定然不利于青年检察人员的成长,特别是年轻有为的检察人才之成长。而如若不能调动检察人才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机制,又如何促成司法事业一日千里,如日中天呢?如果不能调动最广大检察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我们怎么可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所以,上海模式之“择优选任”,是对已经“择优选任”的检察官助理再择优,是对检察人才的折磨。而且,在其背后工作机制、评价指标体系等司法问题依然得不到根本解决,从而检察事务上的行政化、检察不独立等现存问题还将成为基本问题,那么,这个“择优选任”是不是应该引起我们对旧思维和司法旧秩序的根本反思?我们多少问题都隐藏在像“择优选任”这种办法和思维之中?
       四、代结束语[11]
       诚然,对法律人的明天,我们大可以像萨斯坎德一样满怀信心。但是,除了要尊重并善化信息科技的跨越式发展,基于复杂的现实背景,法律人的多义,法律职业的多元,必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天然孳息。信息科技保持迅猛发展的势头,是萨斯坎德对法律人给予重大关切的基本、重要预设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而毫无疑问的则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显著增强,经贸活动不断拓展边界,突破传统交易习惯桎梏,所带来的民商事案件,实在是令法律人叹为观止;与之同时,资金流通的便捷化,极大的促发了一些所谓的宗教组织、民解组织,导致了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国际刑事案件亦屡见不鲜。
       纵然,作为中国司法改革重要环节、体现之一的司法考试改革,高筑壁垒,力求司法考生的“法科化”,不免有些与历史潮流相抵牾,但是就国情来看,维稳乃是当今,乃至很长一段时期里的重要之重要的任务,故而,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会出现这类抵牾的举措,出现吊诡的情形:一方面在精英化法律人,使法律职业固化;另一方面,又在大众化法律人,使法律职业泛化。前者的典型例证就是司法考试改革,而杭州等地的在线庭审则是后者的最好诠释。这里需要警醒的是,未来自然前途一片光明,然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自有其历史发展路径;我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社会,自有其法治演进路径——历史潮流不可逆,国情民情不可忘!

    注释:
    [1]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李红勃、李璐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代译序,第13页。转引自拙文:《漫谈法律确定性或可预见性——卡多佐<法律的成长>随感》,法律图书馆网,2016年8月9日上传。
    [2] 参见正义网:《司法体制改革大家谈:检察官员额制》,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 24日。
    [3] 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可谓是我国司法管理学领域最早的开拓者,其于1997年就发表了一篇广为流传的论文。参见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转见自韦群林:《司法管理学——司法改革过程中孕育出来的新学科》,法律图书馆网,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 24日。该作者系南京理工大学司法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4]笔者对此的思考,多分散于不同文章。参见拙文:《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法律图书馆网,2016年7月20日上传;另见拙文:《司法改革应该包括垄断》、《关于法治的思考:对照艾伦·麦克法兰来华演讲》、《关于法律的思考》,法律图书馆网,2015年12月5日、9月3日、7月25日上传。
    [5] 详见宋永盼:《法官员额制及其配置机制问题研究》,中国法院网,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24日。
    [6] 祝铭山:《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31页。
    [7]“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9月13日表示,目前中国法官数量共19.88万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日前撰文称,要妥善处理未入额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他介绍,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推开后,全国约有6.7万法官不能入额,总体而言,这部分人员转岗、分流和安置难度较大。”转引自新浪网:《全国6.7万法官不能入额 出现考试交白卷现象》,2016年9月14日上传。
    [8]关于检察官与其它检察人员的员额比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出台的,《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一般情况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分别占人员总数的30%、40%和30%左右。”
       而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检察队伍建设将大力加强检察人员专业化、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织专业化建设,加快推进分类管理改革步伐,制定完善配套政策规定,加强职业管理,提高职业保障,构建职业体系。
    [9] 杨志金等:《内地首批法官检察官助理 5年任满可选任为法官检察官》,凤凰网,2014年9月5日上传。
    [10] 2016年暑假期间,笔者曾在学校法学院的安排下,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有过近一个月的短暂实习。
    [11] 参见拙文:《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法律图书馆网,2016年7月20日上传;另可见,(英)理查德·萨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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