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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徐凤林 ]——(2016-12-2) / 已阅1154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民事法律规范。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政府针对当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多元化现状,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结合,从规范化建设入手,以建设专业化、职业化调委会为重心,以培育、引导社会广泛参、实现社会共治为发展方向,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深化人民调解内涵,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谋划人民调解工作的转型发展。目前,全市现有各类调解组织?个,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兼职人民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名,年度化解矛盾纠纷?件。包括家庭邻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知识产权争议、交通事故争议等诸多领域。化解成功率?%,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振兴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笔者通过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深切感到具体执行这部法律时还存在如下问题:
       问题一、法律宣传存在死角,特别是在农村和流动人口中对调解法知识知之甚少;个别部门和人员对人民调解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定位不清,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问题二、调解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存在调解不规范、随意化问题;基层政法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派出所与司法所、综治办、治保会、调委会等调防组织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间纠纷集中在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增大了基层政法部门的工作量。
    问题三、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年龄偏大、知识层次偏低、队伍不稳定、调解后备力量严重不足,缺少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学历的法律知识人才,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急需建设一支热心、专业、稳定的调解员队伍。
    问题四、协调联动机制还需完善,在物业、医患、交通事故争议处理等领域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
    针对《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结合实践,集思广益,提出对策如下:
    对策一、深化《人民调解法》宣传,提高人民调解社会认知度
    一要深刻认识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法》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轨道。二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结合“七五”普法,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认知度,引导当事人主动、自愿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三要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围绕平安创建,发挥人民调解主动灵活、广泛便利、高效经济优势,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将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每个角落,明法析理,止讼息争,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策二、落实网格化布局,积极构建“大调解”体系
    一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落实人民调解网格化布局,完善市、乡、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调整、充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便民、高效的法律服务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努力构建“大调解”体系。二要开展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强化政府对各级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强化法院对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抓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三要抓好专业化、职业化调委会建设,探索建立开发区、旅游区、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调解组织,抓好消费者权益关系、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进程,促进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及时、高效化解。四要开通人民调解热线,借助电子法院网络平台,指导当事人网上立案,开展网上调解,实现网上互动、调解、答疑。
    对策三、加大人民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一要发挥人民调解三大(宣传教育、预防、调处)功能,综合运用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措并举、协同作战的措施方法,调解工作重心下移,大力开展律师进社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村屯活动,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二要强化“三所、两员”(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员、陪审员)多元化调解力度,扩大受案范围,拓宽调解领域,做好诉前调解,抓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和司法调解“最后一道防线”的有效衔接,全力化解重大疑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三要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原则,以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搞好三种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遵守调解程序,落实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四要注重运用大数据,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采集一体化、资源共享集成化和情报分析智能化,确保“大调解”体系常态、高效、协调运转。
    对策四、加强调委会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一要把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加大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促进调解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二要搞好人员选拔,依法推选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注重在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中推选人民调解员,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三要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搭建调解员培训、交流工作平台,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四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大调解专项经费投入(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调解员误工补贴等),提升调解员误工补贴标准,激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努力打造一支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业务娴熟、群众认可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建设法治、生态、开放、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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