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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探讨

    [ 张暕逸 ]——(2016-10-23) / 已阅16701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而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导致某一损害结果的,则区分行为与结果之间是构成等价的因果关系还是累积的因果关系,而分别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或第12条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的责任、平均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会议纪要,第6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侵权责任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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