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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评议“被负债” 引来啧声一片

    [ 王礼仁 ]——(2016-10-14) / 已阅6431次

    “社论”评议“被负债” 引来啧声一片
    王礼仁
    2016年10月9日的《新京报》和“澎湃新闻”分别发表《离婚“被负债”,病灶其实是“虚假诉讼”》和《离婚“被负债”,不必急于套女权主义》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的题目和内容虽稍有不同,但其共同观点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基本原则并无问题,“被负债”是“虚假诉讼”所致。治理“被负债”主要是治理虚假诉讼,而不是废除24条。
    看完上述两篇文章,我觉得其作者均存在“三个不知道”:即对24条的错误不知道;对“被负债”的原因不知道;对妇女真实社会地位不知道。
    鉴于两篇文章主要观点相同,而“澎湃新闻”的文章是以“社论”(以下称“社论”)发表的,其负面影响和欺骗性更大。故本文以“社论”(原文附后)为主要对象,对上述“三不知”涉及的内容作一个简要回应。 一、“社论”不知24条有明显错误
    “社论”之所以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正确,主要是对第24条的“三大错误”及其适用效果不了解。第24条的内容和逻辑结构存在“三大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也存在“十大误区”。因而,适用第24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对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三大伤害”。只要认清24条的“三大错误”,澄清“十大误区”,就不会坚持24条正确性立场。
    “三大错误”是24条的本质性错误、癌症性错误;“三多现象”与“三大伤害”是24条本质错误必然产生的后果;“十大误区”是24条理论上的护身符。
    “三大错误”是认定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的理论根据;“三多现象”与“三大伤害”是认定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的事实根据;澄清“十大误区”,则是揭开24条虚伪理论的面纱! 第24条的“三大错误”以及适用第24条判决案件的“三多”现象与“三大伤害”、理解24条的“十大误区”等,我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见注释)等文中有详述,此不赘述。
    “社论”作者需要认真研究一下24条规范结构自身内容。脱离24条的基本内容高谈阔论,则是隔皮瘙痒。道理很简单:“24条”的“外围”之战无法“破城 ”!
    二、“社论”不知“被负债”的真正原因
    1.“被负债”并非虚假诉讼直接所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人民法院是反虚假诉讼最有力度的法院。三年前,我应邀在天心人民法院讲授“24条”和夫妻共同债务时,曾担心把一般虚假诉讼与适用“24条”推定出来的虚假、违法债务混为一谈。今天看来,这种担心并非多余。
    “社论”之所以认为“被负债”是“虚假诉讼”造成的,主要是将其与一般虚假诉讼同日而语,不知“被负债”的实质原因。
    如果单纯从表面形式上看,“社论”认为“被负债”是“虚假诉讼”造成的,也仅仅只说对一半。因为“被负债”中除“虚假诉讼”,还有赌博等违法债务(这些并非属于虚假债务,但根据24条推定规则,也无法排除为共同债务)。如果从“被负债”实质原因上考察,“社论”的认识就更加流于简单化,止于皮毛,其看法自然大错特错。试问“社论”作者,为何能够产生夫妻债务虚假诉讼?法律又为何不能“过滤”虚假诉讼?其根本原因又到底是什么?
    不同的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其治理方法也不同。只有找准夫妻债务虚假诉讼真正原因,才能有效治理虚假诉讼。从司法实践看,夫妻债务中的虚假债务,最终能够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根本原因就是24条为虚假债务打开了闸门。即24条的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没有设置“过滤网”,无法“过滤”虚假诉讼和违法债务,使虚假债务畅通无阻。
    很明显,“被负债”实质上都是24条规定错误造成的。“社论”作者只要看一下这方面的判决书便可知道。大量“被负债”案件,都是直接适用24条判决的结果,即直接通过24条推定规则“勾兑”出“被负债”判决。从司法判例看,只要直接适用24条,夫妻均难以摆脱“被负债”困境。
    2.没有“被负债”的夫妻,则是抛弃24条推定规则的结果
    “社论”列举了两个案例,试图说明虽然24条存在,只要能查明虚假诉讼事实,还是可以不负债。但“社论”引用判决书的内容是:法院以无法证明债务“具有为家庭生活开支举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由,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这个判决理由可以清楚看出,这是抛弃了24条规则,适用婚姻法第41条判决的结果。遗憾的是,“社论”作者并没有察觉。 可以说,一些侥幸没有“被负债”的夫妻,主要是法官在夫妻债务诉讼中没有直接适用24条的结果。
    三、“社论”对妇女真实社会地位不了解
    “社论”以24条不是性别条款为由,奉劝妇女不要拿24条说事,并把24条受害妇女的维权行动扣上一个“女权主义”的大帽子。这是对妇女社会地位不了解的结果。
    当代中国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并没有完全实现男女平等,这是一个不争事实。由于妇女的经济、知识等综合能力相对低于男性,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也相对低于男性。仅就婚姻家庭纠纷来看,一旦婚姻法有漏洞,丈夫大多可以从漏洞逃走,妻子则大多会掉进漏洞。甚至还有夫妻利用法律漏洞,设置新的陷阱。24条的漏洞也说明了这一点,“被负债”中80%以上是妇女。因而,24条虽然不是性别条款,但主要伤害对象则是女性。
    由于24条造成“被负债”妇女众多,妇女要求废除24条的呼声高,这是一个非常正常、合乎逻辑的自然现象。然而,“社论”则牵强附会,将其与“女权主义”混为一谈,暗讽妇女的合法维权行动是拿“女权主义”造势!我不禁要问“社论”作者:难道24条不是性别条款,女性遭受伤害就不能反抗吗?当法律沦为宰割妇女屠刀时,妇女只能忍受,不能反抗或呐喊吗?有这样的逻辑吗?
    四、“社论”为妇女维权指引的路径行不通
    “社论”认为,不废除24条,妇女也可以通过查明虚假债务甩掉“被负债”包袱。这种建议根本行不通。其一,如前所述,夫妻虚假债务产生的真正原因是24条推定规则,不是虚假债务本身;不废除24条推定规则,就无法过滤虚假债务。其二,包括“社论”在内的一些作者,一方面认为24条基本原则正确,另一方面又认为不能机械适用24条,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弥补24条缺陷。这种矛盾的说辞,只能为法官“选边站”提供法律根据。因为只要认为24条基本正确,是否直接适用24条,法官立场或态度则是决定因素,当事人要想甩掉“被负债”,只能是一厢情愿。其三,判断夫妻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的“试金石”是举证责任,只要不颠覆24条举证规则,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仍然有一条合法通道,“社论”所说的妇女维权之路则是一条死路。
    五、“社论”引用的“奥康姆剃刀”原则,显然靠错了码头 “社论”引用“奥康姆剃刀”原则,以说明24条不需废除或修改。将“奥康姆剃刀”原则放在这里,也明显不是合适的地方。
    其一,“奥康姆剃刀”原则只能适用正确规则。而24条有一箩筐错误,造成了群体性灾难后果,不改能行吗?
    其二,由于24条存在严重错误,最高院和各省高院对24条的补充规定和意见一大堆,既庞杂矛盾,又不便于法官掌握。这种间接修改,事实上已经加重了法律容量。
    其三,从治本与治标的关系看,虚假债务只是一种现象,根子和漏洞在于24条推定规则。一个有漏洞的规则存在,就像一个有裂缝的水管,即使不停地用水桶接,水还是会不停地流,甚至外溢。显然,堵漏洞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社论”主张不修改24条漏洞,要求法官投入大量精力去补救,且不说无端加重诉讼成本,事实上也无法阻止虚假债务“外溢”。因而,不治理24条错误,去治理虚假诉讼,则是舍本逐末。
    谈论夫妻“被负债”,必须先弄清24条及其相关问题,在没有弄清之前,不要急于说“被负债”就是一个“虚假诉讼”问题!
    【注释】
    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分别刊载: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中国社会科学网、婚姻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等,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b64.html ;
    王礼仁《法律 被嘲笑被抛弃的悲哀——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例》,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wzz0.html;
    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死穴”在这儿!—— 质疑杨立新教授对24条的看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2x2cd.html

    附:彭拜新闻【社论】离婚“被负债”,不必急于套女权主义
    2016-10-09 19:21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40322
    所谓“被负债”问题,再次进入了舆论场的中心。
    中国有一个“‘反24条’联盟”,联盟主体由近百位女性组成,她们的共同经历就是:在离婚之后,突然被告上法庭,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夫秘密欠下巨额债务,如今这一笔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受害者们将矛头指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例外情形。
    这就是所谓“被负债”问题。这个议题被之前很多自媒体传播过,多名女性也在网上公布过自己的悲惨经历。有些女权主义者借此提出了“独身保平安”“拒绝结婚”等极端说法。事实上,最高法的多个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都被一些人指责为“男性霸权”。
    但是,这真的是一个女权主义的问题吗?毛病真的是出在第24条上吗?
    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这大体是公平的。这一条款也不是针对女性的“歧视”,因为男方、女方都可能利用这一条款制造虚假诉讼。
    所以,真问题是怎么去解决虚假诉讼,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强化相应的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比如,2015年广东省高法判决的《李少华与蔡毅、张琛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以无法证明债务“具有为家庭生活开支举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由,拒绝将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江苏省高法判决的《吴铭与马宁、吕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也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可见,通过法官仔细甄别虚假诉讼,可以解决“被负债”问题,而不必整个废掉24条,毕竟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也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
    按“奥康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明明就是一个虚假诉讼问题——以合法诉讼的形式掩盖非法侵占前配偶财产的目的,那么就不必急于套“女权主义”的说辞,否则就会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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