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股权转让行为成立之要件

    [ 樊斌杰 ]——(2016-9-28) / 已阅13280次

    一、转让股权行为的客体——对象的确定
    股权转让本质上就是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转让。确定了公司的净资产就可确定股权转让的客体即标的。公司的资产包括资产与负债两部分,而资产又包括:1、流动资产;2、长期投资;3、固定资产;4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5其他长期资产;6递延税项。负债又包括:1、流动负债;2、长期负债;3、递延税项。
    众所周知,处于运营中的公司的资产其变动是常态。为确定拟转让股权的标的——对象,就应当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并对基准日的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盘点,制作明确的资产和债务清单,以确认公司的净资产状态,再以该基准日的资产确定拟转让股权的股价。
    为防止公司还有其他未予披露的对外负债,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出具承诺书,以保证公司除资产和债务清单中列明的负债之外再无其他负债。
    二、转让股权行为的内容——权利义务的确定
    股权转让协议属无名合同,其订立与履行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应向受让方移转股权权属和交付股权权能,受领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受领股权权属和权能,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具体涉及的内容如下:
    (一)转让股权的股价
    首先,按已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日,明确受让方和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边界。
    其次,确定股权作价的基础和依据,对影响股权作价的因素制作明确的清单,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再次,明确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或之后公司债权债务归属。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债权债务归属于转让方股东;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公司债权债务归属于受让方股东。此处所指的债务包括资产和债务清单列明的债务、资产和债务清单列明的债务虽已列明但债务超出所列数额的债务、资产和债务清单未披露的债务及或然负债。
    最后,对转让的股权作价,其作价方法可采净资产作价法,也可采评估作价法,具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股价的支付方式。其支付方式可采一次性支付,也可采分期支付。
    (三)、股权的交付(又称股权交割)日期。股权交付包括向受让方移转股权权属和交付股权权能。依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情况,股权权属的交付只需要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日即为股权权属交付日。但转让方在什么时间内通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予明确。因为,股权交付是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最重要的履行内容之一,它既是股权变动的基本条件,也是股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的标志,它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中受让人是否已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开始享有股东权利的问题。对于如何确定股权交付的时间结点对认定股权变动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股权的交付还需要完成公司内部的记载变更(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外部的工商登记变更。记载变更与登记变更何时办理,其期限均应予以明确。
    (四)、股权转让基准日至股权交付日即过渡期损益的归属。股权转让并非一蹴而就,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依然持续存在并经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或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状态,公司盈利也处于动态的变化状态。由此,股权转让过渡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损益等的归属,在股权转让谈判中经常会作为一个问题而加以协商。
    就固定价而言,其实就是在股权交易时“事先锁定”一个股权转让基准日并作出固定价格,过渡期间损益均由受让方享有或者承担,即无论公司在过渡期间是否盈亏,受让方均需要支付股权转让基准日确定的固定的股权转让价款。而在过渡期间,公司依然在转让方和其委派的公司管理层的运营之下,转让的股权权属仍未转移,受让方将承担过渡期间损益带来的不确定性。为预防这种不确定性给受让方造成风险,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中“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为必备条款。
    (五)、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没有违约责任的协议在法律约束力上是有重大欠缺的。对于一份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说,违约责任条款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约定:
    1、违约赔偿。协议任何一主违反本协议所设定的义务,或者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有任何不实,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除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约定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因请求赔偿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
    2、重大违约。确定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如违反这些条款,视为重大违约。发生重大违约的,违约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特别数额的违约金,此外还可以考虑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等。
    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条款的设计,可根据股权的性质、公司的特点、交易双方的特别要求,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拟定。但对关键条款不应遗漏。如对关键条款遗漏,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或承担重大的经济风险,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故应慎之慎之。

    作者单位: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