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6-4-25) / 已阅11575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02]《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1953年3月19日);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1963年8月28日);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1989年12月13日);
[06]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07]吴晓芳:《对法定离婚标准的再思考》,2004年10月17日《人民法院报》;
[08]王礼仁:《是进步还是倒退?—评我国离婚标准中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法律适用》2005年第12期;
[09]王克先:《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方略》,《浙江律师》2007年第四期;
[10]张海峰、范红佳:《婚姻诉讼案件中判据离婚的衡量标准探析》,河南法院网,2011年12月13日,
http://jz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767
[11]王剑、许磊:《走出离婚纠纷“两次起诉”审判规则的误区》,中国法院网,2013年1月31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89389.shtml
[12]王锡怀:《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成因与对策》,中国法院网2013年7月25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39088.shtml ;
[13]李宏印:《第三次起诉离婚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北京法院网,2015年6月30日,
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6/id/16586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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