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美国前副总统戈尔诉“太阳的主人”杜兰侵权案

    [ 刘江汉 ]——(2016-4-21) / 已阅12707次

       案情简介:
       一位西班牙女子安吉拉斯·杜兰向当地一位公证员注册,将太阳登记为她的财产,所有使用太阳的人都必须付费给她。她的主张依据是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规定。该条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她认为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上虽然规定不得有国家宣称拥有任何行星或恒星,但对个人却无此规定。她说:“没有问题,我的主张合法,我可不愚蠢,我了解法律。我这样做,其他人也可以这么做,只是刚好我抢了先。” 安吉拉斯·杜兰到西班牙公证处做太阳主人的公证时,公证员起初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不过这位公证员还是很有职业精神,耐心地接待了杜兰这位“来自地球”的顾客,接受了她的申请。公证员发给杜兰的文件宣称,这位西班牙妇女是“太阳的主人。” 安吉拉斯·杜兰说,从现在起她要对所有利用太阳的人收费,收入的一半交给西班牙政府,20%作为西班牙的老人退休年金。她说,她还会拿出10%作为研究之用,10%用来终结全球饥荒,最后10%留给她自己。只是杜兰还没有订出太阳使用费的标准,如何“征收”使用费可能也是个问题。目前致力于环保事业,对全球变暖问题异常关注的美国前副总统艾尔·戈尔听说杜兰“抢先”对太阳拥有了所有权后,已经到法院对她提出控告,要求她对“自家”太阳给地球带来的全球变暖问题负责。戈尔还专门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在会上他对记者说:“我正在严肃考虑要不要把西班牙政府追加为被告。杜兰说要对使用太阳的人收费,并且还要把收来的钱一半给西班牙政府。”有记者指出,全球变暖问题主要是由人类活动造成,不能怪罪到太阳头上。戈尔对此回答说:“那是因为以前太阳是无主的,找不到人替它负责,现在它有主了,应该提出这个责任问题了。”而太阳的“主人”杜兰对戈尔的控告尚未做出回应。               ——《宁波晚报》2010年11月29日A15版
       安吉拉斯·杜兰的代理人(模拟代理意见):
       原告戈尔,对安吉拉斯·杜兰女士是太阳所有权人这一点,不持异议。作为安吉拉斯·杜兰女士的代理人,我针对原告戈尔的控诉,现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一)从情理上来看,原告的强盗逻辑,对人们誓死捍卫的财产权进行了无情嘲讽与践踏。原告戈尔面对记者的提问,曾经说道:“那是因为以前太阳是无主的,找不到人替它负责,现在它有主了,应该提出这个责任问题了。”由此可见,原告戈尔控诉我当事人杜兰的逻辑是:“所有权人,必须对其所有的物(无主物)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负责,而其造成损失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在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之前则在所不问。”要而言之,所有权人一旦取得所有权,就必须对所有的物(无主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为了让大家更加深刻领会原告戈尔的逻辑,我在这里做一个比方:如果有人在郊区散步时一不小心被流浪狗给咬伤了的话,那么我们大家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呢?毕竟流浪狗没有主人,我们总不可能让流浪狗赔偿损失对吧!但是,一旦流浪狗被收养,无论是被个人抑或者是流浪狗救护中心收养。那么,我们的所有损失可都有人赔偿了!我想一定会有人问,这是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以前流浪狗是无主的,找不到人替它负责,现在它有主了,应该提出这个责任问题了。”毫无疑问,纵然我和我当事人杜兰女士都十分尊敬这位美利坚合众国前副总统戈尔先生,我们也不得不要告诉大家这一真相:原告戈尔纯粹是强盗逻辑,而他所谓的指控不仅真的荒谬绝伦,在道德上也压根就站不住脚,这一指控还是对包括杜兰女士在内的所有所有权人誓死捍卫的财产权进行了无情嘲讽与践踏!试问我们谁能保证自家不会有那么一两条“流浪狗”呢?
       (二)从法律上来看,原告咄咄逼人的控诉,完全无凭无据。众所周知,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缔约过失以及侵权行为等,显而易见,原告戈尔只能基于侵权行为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原告戈尔只能认为,我当事人杜兰女士作为太阳所有权人侵犯了他的权利。而由于,过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损害和因果关系等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因此,下面我就依据侵权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来反驳原告戈尔:
       (a)我当事人杜兰女士没有过错,且被告应为西班牙政府。由于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要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因此,过错(无论故意、过失)就并非只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应受谴责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谴责性,当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标准时,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有过错。英美法中合理人(reasonable man;reasonable person)的概念和大陆法中善良家父(good paterfamilias)的概念就是这类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当中,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要根据其个人的状况所处环境等综合进行考察。具体来讲,主要考察的是有没有尽到善良人的注意义务。而民法上的注意义务,又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特殊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已经预见或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时,采取合理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回避损害的发生。要而言之,如果损害是能够预见的,也是能够避免的,而行为人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他就是有过错的。但,显而易见的是我当事人杜兰女士作为太阳所有权人,纵然可能预见损害的发生,可由于这一损害即“温室效应(全球变暖)”,以目前的科技是根本就不可能避免的,所以,我当事人杜兰女士是没有过错的。再具体一点来讲,过错分为故意、过失,前者又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而后者——民法上所谓的过失,指的就是行为人违反了其负有的注意义务。进一步而言,民法中的过失,是尽管结果的发生是可能预见的但却没有采取应该采取的防止措施,也就是说,是行为人违反了对可能预见的结果的回避义务。
       这一判断可依据回避可能性理论来说:从事某种职业的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应当预见并可能预见损害发生时,看当时其是否有避免的可能性,如果有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却没有避免而导致损害发生,他就是有过失的。而这里的义务违反又是应该并可以回避,却没有回避,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并且依据学者们分析判例中决定结果回避义务的存在与否时的一般运用规则来看,我当事人杜兰女士也不存在过错。——一般运用规则(1)由被告的行为所导致损害发生的危险程度或盖然性的大小;(2)被侵害利益的重大程度;(3)由负担损害(结果)回避义务所牺牲的利益这样三项要素。虽然通过(1)(2)的相关关系判断,危险达到了要求结果回避的程度,但由于负担结果回避义务所牺牲的行为人或社会的利益过大时,作为比较衡量的结果,则被判断为没有回避义务的情况。也就是说,这种特殊情况下,需要政府或地方自治机构采取措施,通过补偿等方式予以解决。总而言之,我当事人杜兰女士没有过错,原告戈尔提起诉讼的基础侵权行为主观要件缺失,并且其控诉对象也错误,不应该控诉我当事人杜兰女士,而应该控诉西班牙政府。
       (b)我当事人杜兰女士没有损害原告戈尔的任何利益,不需赔偿任何费用。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受害人遭受的某种不利益后果。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由于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受害人的救济,这种功能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所以其适用要以损害的确定为前提。损害不仅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也是各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虽然,损害赔偿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不以过失为要件,但必须遵循“无损害即无赔偿”的原则,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具体而言,损害的确定性是指侵害后果的范围和程度应当是明确的。损害的确定性是对因果关系和过错判断的前提,不能确定的损害不得视为损害。损害的确定性包括:第一,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害未来的利益或尚未发生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第二,损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凭主观的感情或臆想或者捕风捉影空想得出的所谓损害、迷信等。第三,损害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
       而原告戈尔所控告的这一损害即“温室效应(全球变暖)”,是经不住科学考验的——这一点,从1991年,MIT工学院地球大气科学专家Richard Lindzen对原告戈尔关于全球环境问题认识过于片面且缺乏某些必要研究常识的猛烈批评可见一斑。并且也有许多科学家的科研结果表明,原告戈尔所控告的这一损害即“温室效应(全球变暖)”,的确是经不住科学考验的,例如:(1)2003年,学术期刊《气候研究》(Climate Research)的编辑克里斯·德弗赖塔斯博士便大胆刊登了一篇不符合政治导向(但符合事实)的同行评审文章,文章结论是,如果以过去一千年的气候变化为背景,那么近期气候变暖并非异常现象;(2)加拿大首位气候学博士蒂莫西在《全球暖化:有硬数据支持吗》一文中质疑道:“有人提到地球平均气温上升会‘超出地球恒温的安全警戒线’,有地球恒温这样的东西吗?难道他没有听说过冰期吗?在20世纪70年代,热门话题是全球冷化,在21世纪是全球暖化,低几度和高几度都会有灾难,难道地球的温度就是最理想的?”(3)美国科学家研究发现,古代农业活动曾使世界避免进入新冰川期。这说明,人类活动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可能持续了数千年。研究人员说,砍倒大树并开垦第一片田地的史前农民使大气中甲烷和CO2等温室气体含量发生了很大变化,全球气温因此逐渐回升;(4)2011年9月份,诺贝尔奖得主、物理学家伊瓦尔·贾埃弗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宣布退出美国物理学会,他在信的开头这样写道:“我没有延续(我的会员资格),因为(美国物理学会政策)声明中的一些说法我不敢苟同。美国物理学会称:‘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全球变暖正在发生。如果不采取行动缓和这一趋势,地球的物理和生态系统、社会体系、安全和人类健康可能会严重受损。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美国物理学会可以讨论质子的质量是否会逐渐变化,也可以讨论多重宇宙如何运行,但全球变暖的证据果真是无可辩驳的吗?”(5)中国专家学者的研究也有支持上述论断的,比如,《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竺可桢,《考古学报》, 1972(1):15-38],《甘肃省近五千年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董安祥,《高原气象》, 1993(3):243-250],《中国历史气候变迁数据的统计分析》[吴晓坤,《统计与信息论坛》, 2013, 28(7):112-112]等。
       综上所述,我当事人杜兰女士没有损害原告戈尔的任何利益,不需赔偿任何费用。

       注:第(二)方面论述法律说理部分主要参考:崔建远、韩世远、于敏,《债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三十三章,第672——690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