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斌 ]——(2016-1-24) / 已阅11818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之日为工伤保险参保生效之日。
对超出用缴纳社会保险时间段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为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手续。
因工已死亡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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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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