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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员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私自谋利最终陷入侵犯商业秘密

    [ 林娇韵 ]——(2016-7-12) / 已阅7117次

    一、导读:

    被害单位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控告被告人刘某利用其在耀某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绞盘、铰刀等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的客户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刘某拒不承认!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迅速推进,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26日将刘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过多次开庭审理,2013年11月30日法院下达了最终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基本案情:

    委托人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求助,称其公司员工刘某利用其在耀某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的客户资源而为自己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具体情形如下:

    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耀某公司主要从事绞盘、铰刀的研发、测试、生产工作,盈某公司主要从事产品的推广与销售。该两家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花费大量的财力情况下,研究出特有的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工艺,同时开拓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特有的技术和客户资料不外泄,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跟公司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

    2008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到耀某公司工作,担任耀某公司及盈某公司董事长李某的私人司机和销售科长。2009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与耀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开发与维护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未办理辞职手续便离开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与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原来的合作伙伴合作,利用获取的生产绞盘、铰刀的技术信息指导合作伙伴生产出绞盘和铰刀等,并将生产的产品以低于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的价格出售给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长期开发形成的稳定客户。

    委托人李某陈述完毕后,我们已经可以明显感觉他微微起伏的情绪,一方面是对刘某出卖公司的气愤,另一方面是对公司商业秘密被盗后是否可以维权的担忧。

    三、律师办案思路:

    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刻形成专业办案组开展工作,有人负责收集整理材料,有人负责鉴定,有人负责法律分析。

    针对本案邱律师提出如下办案思路:

    1、证据收集方面,通过分析本案实际情况,指导委托人准备证据材料:包括委托人认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材料,即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的客户资源的材料;刘某与委托人公司的劳动关系材料及委托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委托人损失的相关材料。

    另外,邱律师认为,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能否证明刘某有侵犯委托人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若是能得到与刘某有合作的客户予以配合,用以证明刘某曾将委托人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客户用以谋取个人利益,则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鉴定方面:侵犯商业秘密能否成立,鉴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准备提交给鉴定所的证据材料一定不能马虎。长昊团队专门负责鉴定的专家认为:本案刘某能否入罪,需完成以下两个鉴定:一是“非公知性”鉴定,二是“同一性”鉴定,两个鉴定缺一不可。

    3、损失方面:商业秘密的损失是直接损失,一般计算损失的方法有:权利人由于他人侵权行为而减少的损失,主要包括销售利润损失、研发成本、市场推广费用;或是侵权行为人的非法获利。但本案需要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则权利人首先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这样才能让公安机关介入协助案件进展,因此长昊律师团队在损失方面指导委托人将刘某侵犯委托人公司的商业秘密前后的财务数据、以及委托人研发费用数据、市场推广费用数据调出来,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数据进行评估,通过比对刘某侵犯商业秘密前与侵犯商业秘密后的财务数据差,通过计算研发费用、市场推广费用,最终得出权利人的损失。

    “务实、严谨”一直是长昊律师团队的办案风格。按照邱律师提出的办案思路,长昊律师团队根据自己的职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将整理的控告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于2012年4月26日将刘某刑事拘留,检察院于2012年05月31日将刘某依法逮捕。

    五、法院判决:

    2013年11月30日法院判决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编者注: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szloline.com);欢迎咨询与交流,邮箱:ss531535179@163.com,电话:13808808035 18823386213

    四、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权利人商业秘密成功维权的案件,商业秘密案件在行业内专业性要求较高,维权的道路任重而道远。长昊律师团队之所以能成功,是面对犯罪嫌疑人一次次挑战法律的权威而决不气馁的决心,是面对着取证困难而迎难而上的士气,是一次次胜利后享受成果的欢愉,这就是我们作为知识产权顶尖律所该有的姿态,也让我们时刻铭记着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邱律师作为长昊团队的首席法务官,早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在此将处理此类案件的心得予以分享。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证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权利人需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主要为:一是权利人能提供其商业秘密权属的相关证据;二是侵权人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权利人的损失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根据上述事实,被害单位应当先行承担举证责任,最起码需要提交“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同一性”鉴定报告及损失审计报告。但在实践操作中,权利人往往不能很顺利的获取到被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因而无法进行“同一性”比对,这时候律师的价值开始体现出来,建议当事人选择有专业实战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熟悉相关法院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认定的关键点,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事宜较为熟悉,才不至于影响案件进程。

    比如本案中,虽然委托人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知晓刘某的侵权事实,但却无法获取刘某使用其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的证据,很难达到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因此陷入“求告无门”的困境。但案件得到专业律师的指导后,案件事实渐渐清晰,维权之路也会顺利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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