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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泉解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上)

    [ 孙斌 ]——(2015-12-31) / 已阅9275次

    兰泉解读《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看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笔者认为有多个亮点,以下笔者分两期进行解读,供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兰泉解读:
    适用范围一方面是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要求,单位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另一方面是工作人员工资的要求,即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兰泉解读:
    对事业单位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即使现在暂时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转企改制后仍然要转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即使现在暂时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不属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仍然要转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一律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改保留补贴、绩效工资(限高线以下部分)。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派到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以其档案工资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并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国内工资标准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兰泉解读:
    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对于未列入的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对外派到国(境)外的工作人员,由单位根据其档案工资中列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项目,在参照同类人员的国内工资标准确定其缴费养老保险基数。

    相同的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超过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以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超过限高线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按照2013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项目确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兰泉解读:
    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而言,如之前没有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的工作年限原则上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如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的工作年限将不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而是保留原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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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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