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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与证据

    [ 文世楚 ]——(2015-11-24) / 已阅7719次

    摘要:依法治国是中国的既定国策,大力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是时代潮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诉讼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证据则是诉讼的关键构成部分。

    关键词:诉讼 证据裁判主义

    一、诉讼释义

    “诉讼”这一词汇,在西方国家中的表达方式各种各样。例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其最原本的含义则是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将其运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不论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是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即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再详细释义,诉讼实际上就是向执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曲直是非;还是说,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各方争议的法律事实,来解决社会秩序等问题的活动。总而言之,诉讼都是审判者对一个个活生生、千奇百怪的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判断与推理的过程,当然,在此过程中,肯定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来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诉讼与证据

    毫无疑问,法院的司法活动或者说是诉讼活动,必须以审判为中心任务,而判决依据则是圆满完成这个中心任务所需的一个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内容。转而言之,在诉讼审判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解决判决依据的问题,也就是说依据什么来对诉讼争议进行判决,是诉讼制度正当性的基础。

    三、证据裁判主义

    回眸漫长的人类社会法治化长河,我们不难发现一条脉络清晰可见的诉讼制度化分支。由远古时代的神明裁判,如希腊以神谕为裁判;到以封建时代的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为典型代表的皇权裁判,如“焚书坑儒”、“文字狱”、“株连九族”和以中世纪为典型代表的宗教审判,如哥白尼受火刑等;再到近现代以欧美为典型代表的资本主义民主裁判模式,如陪审团裁判和以中国为典型代表的社会主义民主裁判模式,如人民陪审制度。虽然在诉讼制度化支流中发展的证据裁判主义,于文明社会初期只是初步形成了采用依据证据来裁判的证据裁判主义,但是长远来看证据裁判主义在整个诉讼制度化支流以及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历史性意义还是不能予以否定的。证据裁判主义反映了人类诉讼制度由蒙昧走向文明的历史进程,其出现既是人类诉讼制度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征。【1】近代以降,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确立了以具体案件的基础事实情况为前提,以人类理性认知为纽带的证据裁判主义。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层是从案件裁判的表面过程上来说,裁判事实问题一定要凭借证据,没有证据就不可以认定事实,即“无证据,无诉讼”,“无证据,无审判”。第二层是以案件裁判的本质要求来讲,一切裁判所凭借的证据一定要是具备法定证据资格的证据,依法排除的证据不是证据。第三层是从裁判者宏观角度来讲,裁判员所凭借的一切证据都要是法庭依法调查过的证据,不能把当事人、证人等人员以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所提供的证据毫不怀疑的作为凭借证据,“没有被证明的证据不是证据”。

    四、结语

    要而言之,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决定了证据法律制度一直都是世界各国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建立合理的证据规则,严格贯彻法定的证据程序,既是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必由途径,也是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2】
    总而言之,法治社会,诉讼必然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关键,证据制度必然要不断健全完善。

    参考文献:
    【1】廖永安:《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与价值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2】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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