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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克先 ]——(2015-11-22) / 已阅13028次

    受欺诈结婚是否离婚理由之我见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欺诈婚姻是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缔结的婚姻。这里的欺诈,仅指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结婚,不包括双方合谋骗取婚姻登记或一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欺诈。欺诈婚姻既未列入无效婚姻,也未列入可撤销婚姻,受欺诈方如果认为婚姻违背其真实意思,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果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足以影响受欺诈方对婚姻对象的选择,结婚就不是受欺诈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成为离婚的理由。
    [关键词] 受欺诈结婚 应属 离婚理由
    一、欺诈婚姻
    意大利、俄罗斯法律规定欺诈婚姻为无效婚姻。德国、日本、瑞士、菲律宾、台湾地区法律则规定欺诈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是将胁迫和欺诈同时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被胁迫是可撤销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没有规定诈欺婚姻可撤销,诈欺婚姻更不属于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对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欺诈婚姻
    我国法律并无欺诈婚姻的概念。所谓欺诈婚姻,是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缔结的婚姻。
    本文所称的欺诈,仅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结婚。不包括双方合谋骗取婚姻登记或一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欺诈。
    结婚是基于男女两性共同生活终身的愿望,为实现该愿望,一方婚前必然对另一方的品行、身体、能力、学识、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进行认真考察。但由于个体能力的差异,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经常存在,在欺诈婚姻中更由于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以致一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一方的欺诈行为除了可能扰乱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对缔结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比如,某甲向某乙提供虚假的年龄、身份、健康状况等重要的基本个人信息,使某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作出愿意与其结婚的意思表示。
    当然,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应是一方故意而为之,如果连其本人也不知道,比如自身患有疾病就不一定即时了解,此时没有告知对方就不能认为欺诈。
    《婚姻法》从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置作出了规定,但对欺诈婚姻应当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法》既未将欺诈列入可撤销婚姻事由,也未列入无效婚姻事由。据说立法者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虽然婚姻的一方因受对方欺诈,与对方结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常情况下是自愿的,从形式上看并不违背双方的意思表示,欺诈婚姻不宜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受欺诈一方如果认为婚姻违背其真实意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寻求救济。
    二、欺诈的事由
    在现实生活中,欺诈的事由不胜枚举难以穷尽,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类:
    1、隐瞒疾病或生理缺陷
    隐瞒的疾病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才是欺诈的事由。某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可以参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该指导标准将疾病根据严重程度分为四类:不许结婚(不许结婚列入了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这并非疾病);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不许结婚和暂缓结婚的疾病即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一方婚前隐瞒疾病,但隐瞒的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癫痫病、性功能障碍、无生育能力、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乙肝小三阳等等疾病,不是无效婚姻事由,该婚姻有效。
    2、隐瞒实际年龄
    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起诉离婚时一方或双方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宣告婚姻无效;如果起诉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本文所指不是隐瞒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是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之目的将自已的实际年龄骗小。如某男实际年龄45岁,谎称35岁,女方30岁急于出嫁,认为男方35岁年龄与自己相配,同意与该男结婚,婚后发现男方实际年龄,觉得男方欺骗自己,提出离婚。
    3、隐瞒婚姻史、同居史、有子女等事实
    有的人有一次或多次结婚史,或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曾是他人的二奶、三奶,或生有子女等等。但与对方谈婚论嫁时,以未婚的面貌出现,或隐瞒生有子女的事实。
    4、隐瞒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的事实
    如某女隐瞒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的事实,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
    5、隐瞒违法前科或违法身份,隐瞒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
    隐瞒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前科或未处罚事实,隐瞒有犯罪前科或犯罪未处罚的事实。
    6、隐瞒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状况
    如某人只有初中学历,无业,吃了上顿没下顿,却谎称自己大学毕业、公务员,某局科长,有车有房。
    7、隐瞒老家、家庭真实状况
    如某人老家是青海却谎称是浙江,父母是农民谎称双职工,家有兄弟5人,却说只有他一个,等等。
    8、隐瞒整容事实
    某女容貌丑陋,经过整容多次,看上去花容月貌,某男一见钟情,相恋结婚。二年后生下小孩奇丑,男方以为女方有外遇,再三追问,得知女方整容多次的事实,一气之下提出离婚。
    隐瞒真相的行为往往同时蕴含着虚构事实。
    三、欺诈婚姻应是离婚的理由
    大家都知道,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影响结婚;只要相爱,年龄不是问题;有婚史有子女,曾有违法、犯罪行为,学历、职业、经济状况、容貌等等虽然影响恋爱、婚姻,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关键是,一方对准备结为夫妻的另一方不应刻意隐瞒这些问题或虚构事实以骗取对方同意结婚,而应当坦荡面对,给对方有充分考虑的余地,缔结的婚姻才有基础才会牢固,才经得起考验。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对他人而言,隐瞒的真相可能属于个人隐私,虚构的事实可能属于善良的谎言。但基于夫妻身份的特殊性,一方婚前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影响对方对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知情后会给对方精神造成伤害,影响夫妻感情。如果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影响了对方的婚姻选择意愿,结婚就不是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缔结的婚姻,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有人认为,一方隐瞒的真相,虚构的事实必须属于重大事由,比如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重病,故意隐瞒不让对方知悉,才是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其实,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体的差异,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事由不在大小,而知情后对同一事由有人在意有人不在意,影响夫妻感情的事由也不在大小。笔者认为,不论一方欺诈的事由大小,只要足以影响受欺诈方对婚姻对象的选择,足以影响受欺诈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属于受欺诈结婚,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就成为离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4.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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