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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改革应该包括垄断

    [ 刘江汉 ]——(2015-12-5) / 已阅8026次

    一、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基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调动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创作、创造积极性,而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毫无疑问地继承了知识产权自身对权利所有者的积极性质。就比如从法律上承认由知识产权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它所具有的特性之一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受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以享有独占权,有效期届满后,知识产权将自行消失,相关的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以被人们自由使用。”【1】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是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所普遍规定的,知识产权时效性制度既是世界各国为了刺激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品公开,也是为了推进科技与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更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所属单位、社会集体之间利益的一种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制度。【2】也正是由于我在前文所提及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由其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这一点。对知识产权进行时间限制的知识产权时效性制度,不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理念,还成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固有矛盾的一个重要方法——在充分落实知识产权的专有特性,保障知识产权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品享有专有权的同时,又充分考虑到了知识产权的社会特性,即这类精神成果不宜长期被知识产权人所独占,社会对其所创造、拥有的知识产品的需求具有合法的一面。【3】下面我就先具体的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作为一种信息和利益平衡的这两个角度来进行探析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间性的本质。首先,从信息的角度来看,就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的永续特性而言,知识产权是没有时效这一限制的。然而,基于知识产权立法政策的考量,规定知识产权人独占性地控制知识产权客体这一信息的期限则具有必要性:即上文已提及的使信息只能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地由知识产权人享有,在期限届满后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任何人皆可以自由利用的财富,以此来有效达成平衡信息的所有者与社会对信息需求的公共利益,进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知识产权最终必然要进入公有领域的事实相当清楚的表明了知识产品的最终归属。它将使人类知识共有物的宝库不断增添新的内容,从而在总体上不断地为为来的知识创造者和公众使用知识产品提供不可或缺的条件。【4】总而言之,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的本质乃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永久性地不受限制地取得公共知识财富的利益。就如我国学者认为的:“在保护期内的垄断权和保护期过后而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是并存的,也是互为基础的。这一点也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对平衡的体现。”【5】
    二、法一般理论
    第一点,“法不是抽象社会的附属物,是与建立在私人利益冲突基础上的特定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历史范畴。”【6】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有意或无意的实践活动都间接或直接的印证了这个法的一般理论。既然,是特定的历史范畴,那么对待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能否像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具体表现以及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未来的大胆设想,“劳动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7】、“平等关系的形式最后免除时,法才会消亡”【8】一样,进行大胆的设想?在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历史范畴中,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会荡然无存?
    第二点,“法律规范的基本前提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不仅是法律形式的逻辑前提,也是法律上层建筑发展的真实起源。人类行为能被最复杂的规范控制,但是这一规范的法律因素却始于利益差异和对立开始的地方。古姆普诺维奇认为,对立是所有法律的基本要素。”【9】因此,在探究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对立所形成的时间性时,大家可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即短时间的独占更有利于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那么,为什么垄断不能用同样的思维方式来对待呢?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以及军工领域可以不允许私人或团体组织进行垄断,但是对于公众绝对而言都不是息息相关的领域为什么不允许垄断呢?这种垄断状态下的利益的对立短时间的表现形式虽然是公众与垄断者之间的单方面压倒性对抗,但是实质上乃是其他同行以及国家的科技博弈,根本上说垄断就同知识产权的制度构建理论基础一样,都是可以着眼于它基于长期而言,对人类文明进步的巨大推动贡献。
    第三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部分与整体之间的矛盾,在资产阶级法哲学中永远无法达成和谐一致。这一矛盾建构了资产阶级社会,即商品生产社会的基础。它具体实现于那些将其个人在迷惑与不适宜的商品价值的形式中的抗争视为社会的抗争的人们之间的真实关系之中。”【10】垄断者与公众利益之所以无法完全调和,就是因为这是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所造成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索性放开垄断展现其积极呢?无法避免,就应该趋利避害,极大的运用制度规章来约束垄断的肆意,放大它的合理合情以及合法的部分的益用。国家垄断的石油公司、电力公司以及城市出租车公司、公路收费公司等,目前看来亏损远多于盈利,而且这些行业垄断的原因并非是技术性,仅仅其是公有性的公共利益实施体。我呼吁的垄断是技术性垄断的合法化,利益驱动器是资本主义家的经营动力最基本也是最深层次的来源,垄断带来的巨大利益足以让资本家竞相投入大量资金、人力以及物力来研究比原垄断者所更人性化、科学化的技术。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
    第一点,“利益为规范提供了基础,即利益关系的相互影响使人们产生了对规范的需求。”【11】垄断普遍合法化并不是不可行的,问题在于如何实质性的以具体制度、机制来规范垄断,并能保障公众利益的大部分不受垄断者肆意侵犯。
    第二点 “各社会中基本的、有机的、统治的、最高主权的原则……用来衡量一切人类行为的标准……在如何冲突下人们所诉诸的最高裁判官。”【12】正义是如此重要,但是正义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需求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目前的正义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等制度一样只是我们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以及最终达成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垫脚石。而共产主义社会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物质生产极为富裕,并且这个富裕来自于科技的巨大革新。所以,如果我们现在就逐步合法化垄断,那么科技革新一定会更早的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标准。
    第三点,“无产阶级应该做的合理的事情就是把他的阶级利益置于道德观所要求的事情之前。”、“无产阶级要反对的,仅仅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后者只包含总人口中的极少部分。而且,它所反对的不是作为个人的资本家的所有利益,而只反对与资本家从事资本行为密切相关的那些利益。”、“在同等层次上,当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发生利益冲突时,无产阶级的利益就胜过资产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的利益在事实上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资产阶级的利益只是极少数人的利益。”【13】我们可以看出阶级性质决定了许多,包括价值观、道德伦理观等,也表明了由阶级性质所决定的打击垄断其实只是个看似合理合法的荒谬借口,就像奴隶得以买卖、君权神授一样,都是统治阶级为了彰显阶级性,捍卫阶级性而自我构建的愚民理论、巩固长久统治的高明的愚民政策。这也就是国有垄断企业对比私人垄断危害几近等同的原因,只不过国有垄断的受益者比私人垄断来的更广泛罢了。


    参考文献:
    【1】~【4】参见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16~17页。
    【5】参见韩松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1页。
    【6】~【10】分别参见帕舒卡尼斯著,杨昂 张玲玉译:《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史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26页、第16页、第17页、第35页、第117页。
    【11】参见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15页。
    【1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4年出版,中文1版,第18卷,307页。
    【13】参见李惠斌 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298~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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