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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基于政治学角度分析

    [ 刘江汉 ]——(2015-9-20) / 已阅8849次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是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的。自汉武帝始,至唐太宗止。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至少在家族和阶级方面是如此。换言之,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的纲常名教。【1】
    而本文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分析之所以是基于政治学角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属于政治学范畴。重要原因则是我希望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政治学剖析,来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历史性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政治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之政治学依据总论
    1.1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总论
    虽然,上文说到中国古代法律被儒家思想所支配,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法律自上古时代以来即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秦、汉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内。以礼入法是后来的事,法律之儒家化是逐渐形成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中国古代法律因此而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变化。【2】
    思想的产生总是超前于制度。法律儒家化的思想产生伊始,并没有全面、直接地影响西汉法制实践。从西汉中后期到唐初长达七百余年间,经过春秋决狱,以及从三国曹魏到《唐律》立法的漫长发展过程,法律儒家化思想的主体内容才完全法典化。【3】
    1.2 政治学依据总论
    1.2.1从儒家思想的本性来看
    儒家法家都是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儒家的哲学并不是纯哲理的,更不是出世的,一切理论都是实践的,以维持社会、政治秩序为最后目的。所谓仁义道德并不是独善其身的个人主义,而是社会化的,修身只是个人修养的基础,以之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所谓仁,所谓恕,都是对人的,发生于交互行为中。仁字即从二人(《说文》,“仁亲也,从人从二”。郑玄注《礼记》,“仁相人偶也”)。仁即人与人相处之道。所以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又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论语·子路》)。仲弓问仁,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说恕与此相同,见《卫灵公》)。【4】
    而且,儒家从根本上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5】
    1.2.2从儒家思想的内容来看
    首先,儒家思想继承了西周时期及较早以前一段时期的礼制,即建立了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封建等级秩序。为这一封建等级秩序随着历朝历代的不断发展、完善,逐渐演化成为影响中国近2000年的最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及社会伦理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为以“君为臣纲”这一君主与臣子关系的指导性的根本原则【6】,为典型代表的“三纲五常”,在国家政治生活以及个人的社会生活中起了至关重要的规范性作用打下了极为牢固的基础。
    其次,儒家思想关于治国理政主张以德治国、宽猛相济——为以后德礼、政刑要交相为用,不可偏废。合理地协调各种社会关系,有效地处理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埋下了伏笔。【7】
    还有,儒家思想认为治国要依靠的是统治者自身的德行,上位者德行高深,那么臣民都会如风偃草一般,欣然受德之教化,忠君爱国,孝长顺尊。说直白点,儒家也强调人治:这一点为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君主所进一步强化。与之相关的是儒家思想还重视中庸之道在生活方方面面的运用,人治强调君主的主观能动性,后者中庸之道则是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全方位推广——为春秋决狱的产生打好了理论基础。
    再者,儒家思想非常重视均衡和谐,认为“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这一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在日后的民法立法与司法中起到了突出指导作用。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之政治学依据分论
    2.1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分论
    以董仲舒为主要代表的汉儒官员们在司法实践中将儒经、特别是《春秋》的精神作为解释法律和作出判决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暂时无从改变或变革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是贯彻新的指导思想的有效途径。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具体内容不断通过正式立法被纳入律典。曹魏以《周礼》“八辟”为原型确立“八议”制度;晋代则开始将表现宗法制度的服制纳入律典,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宗族内部犯罪;南朝陈律则又出现了,公然允许不同级别的官职抵免相应不同的刑罚的“官当”;到了北朝北齐,在修定律典时把严重威害政权和礼教的犯罪总结为“重罪十条”(隋《开皇律》中正式规定了“十恶”,即是对北齐律相关内容的继承和发展。)。
    《唐律疏议》全方位的以法典的形式确保了皇帝的至尊地位和政权稳固,也将纲常伦理中有关家族关系的内容法典化,严格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家庭伦常道德。【8】
    2.2政治学依据分论
    从儒家思想的本性以及儒家思想的内容来看,无非是政治性突出。而这突出的政治性又恰好弥补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不足,巩固了皇权,稳定了社会,教化了民众。君主的权威千百年来成为不容质疑的理所当然,法律充其量只是服务于其统治的工具之一。【9】
    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在政治学依据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
    3.1国家统一
    国家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的统一也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政治学依据,我们可以得出这些结论。只要是能为政治主体国家所用的,不管其从属于思想领域还是其他领域,都无法避免政治化,沦为加强政治统治的工具。所以,对于国家统一,我们要借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政治方面的历史性经验。不分彼此的,通过统一运用来加强国家统一这个政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依法治国来达成国家统一。
    3.2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需要社会稳定这个条件,也为了这个目标而努力。要综合的运用一切手段来达成这个目标。
    3.3家族主义
    应该用集体主义、国家主义来替代这个落后腐朽的思想观念,政治上要加强控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上要加强限制,约束背离集体主义、国家主义的行为,严厉惩罚,绝不姑息!
    3.4阶级概念
    国家、社会都是政治产物,也都是阶级产物,没有阶级,就没有政治,也没有国家、社会。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就是由我们国家的阶级性决定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自然要通过一切形式的手段来彰显及捍卫阶级性!

    参考文献:
    【1】参见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出版,第375~376页。
    【2】见前注【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76页。
    【3】参见郭建 姚荣涛 王志强著:《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8页。
    【4】、【5】见前注【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09页。
    【6】见前注【3】,《中国法制史》,第54页。
    【7】见前注【3】,《中国法制史》,第56页。
    【8】见前注【3】,《中国法制史》,第58~60页。
    【9】见前注【3】,《中国法制史》,第54~5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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