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讲 ]——(2015-8-22) / 已阅8331次
(五)权利人应对种业科技成果采取保密措施。
种业科技成果可能由于权利人主观上没有保密意识而失去秘密性,也可能因权利人客观上的疏忽而为公众所知,导致权利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间的差异。以商业秘密保护种业科技成果,权利人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1、必须有明确的保密内容。
权利人须在有关的保密措施中明确哪些是须保密的信息,或者其保密措施足以达到使有关人员明显意识到哪些信息是保密的程度。对需要保密的育种材料、常规种的繁殖材料、杂交种及其制种亲本的种子、杂交种制种技术规程等,必须在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中明确规定。这不仅要求权利人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而且还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能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措施,如对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所有文件,均用表示须保密的符号或字样标示;对须保密的种子等实物,专人专库贮藏并严格出入库手续。
2、必须有物理性的防范措施。
虽然保密措施首先应当是一块“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但这决不意味着不顾警示的人可任意入内。因此,必须有防止未经许可人进入的客观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首先,对接触保密信息人员的限制。其次,对进入保密区域的限制。要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对员工和参观者进入试验田、繁殖田、仓库等保密区要有完善的手续,不得让参观者随意参观保密区,对员工也应禁止随意进入保密区;同时,对保密设施和场所应有隔离装置,否则很难将外人可自由进出场区、不经批准获得的种子或者看到的文件认定为秘密。
作者武合讲联系方式: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2239号广兴华邑小区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手机:13605306590,邮箱:whj148@126.co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